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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法律之中。与此类似,美国将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公司重整、破产等程序及衡平法 中。 严格说来,完全将执行程序限定于某一部法律之中也是不现实的。法国的强制执行法除 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系统规定外,还有大量零散的规定,如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扣押是规 定在劳动法典中的,扶养费与抚养费等生活费的直接收取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程序以及航空 器保全扣押也都有专门的法律。将强制执行法规定于破产法之中,这种立法以瑞士和土耳其 为典型,在其破产法中均设有强制执行的规定。 意大利将执行的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分别规定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除在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了执行程序之外,还在民法第六编第四章中规定了权利的司法保护,其中第 二节便是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当看到,单独立法的独立性还有功利性的考虑,这就是从强制执行适应迅速变动的社 会生活的需要考虑,为增强其时效性,能够便于修改而不至于影响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 法的稳定性,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立法体系。我国于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将执行程序的修改作为重点内容,增加了若干有效的执行措施,这一做法固然取得了积极的 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一局部的修改影响到了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的稳定性。在另一个角 度,将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能够因时制宜、及时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纳入强 制执行法中,能够使强制执行制度变得更加灵活,适应客观需要,有助于在保障民事执行程 序制度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执行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灵活的执行措施。当前, 民诉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行法模式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关系原理,以及强制执 行的非讼事件性质,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并且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全球化趋 势一脉相承。350 二、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两种程序的关联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审判程序完成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次,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 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诉讼发生后首先是审判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程序,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采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之后,义务人拒不自 愿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就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程序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在一些原则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原则方面两者 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民事诉讼法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而民事执行程序也以当事人申请 为原则。在不同的方面,民事诉讼法采用当事人平等主义,执行程序采用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才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攻击 或防御: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业已分明,地位当然不能平等。再如,民事诉讼 实行辩论主义,而执行程序却无此原则。 350肖建国:《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20页。部法律之中。与此类似,美国将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公司重整、破产等程序及衡平法 中。 严格说来,完全将执行程序限定于某一部法律之中也是不现实的。法国的强制执行法除 了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系统规定外,还有大量零散的规定,如对劳动报酬的支付与扣押是规 定在劳动法典中的,扶养费与抚养费等生活费的直接收取程序、公法途径收取程序以及航空 器保全扣押也都有专门的法律。将强制执行法规定于破产法之中,这种立法以瑞士和土耳其 为典型,在其破产法中均设有强制执行的规定。 意大利将执行的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分别规定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中,除在民事诉讼 法第三编中规定了执行程序之外,还在民法第六编第四章中规定了权利的司法保护,其中第 二节便是强制执行的规定。 应当看到,单独立法的独立性还有功利性的考虑,这就是从强制执行适应迅速变动的社 会生活的需要考虑,为增强其时效性,能够便于修改而不至于影响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基本 法的稳定性,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立法体系。我国于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 将执行程序的修改作为重点内容,增加了若干有效的执行措施,这一做法固然取得了积极的 成效,但不容回避的是这一局部的修改影响到了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的稳定性。在另一个角 度,将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能够因时制宜、及时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纳入强 制执行法中,能够使强制执行制度变得更加灵活,适应客观需要,有助于在保障民事执行程 序制度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执行措施,为解决执行难提供灵活的执行措施。当前, 民诉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单行法模式符合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的关系原理,以及强制执 行的非讼事件性质,具有理论上的妥当性和实践的必要性,并且与民事执行立法的全球化趋 势一脉相承。350 二、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两种程序的关联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审判程序完成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程序,与审判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首先,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其次,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 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民事诉讼发生后首先是审判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程序,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采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依法确认民事权利和义务之后,义务人拒不自 愿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就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 程序上的关联 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在一些原则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原则方面两者 有异曲同工之处,例如,民事诉讼法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而民事执行程序也以当事人申请 为原则。在不同的方面,民事诉讼法采用当事人平等主义,执行程序采用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中只有当事人处于同等地位,才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充分攻击 或防御;而强制执行则是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业已分明,地位当然不能平等。再如,民事诉讼 实行辩论主义,而执行程序却无此原则。                                                               350 肖建国:《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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