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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美国:仍视为本国居民征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案例: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 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 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 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 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 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这 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 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20%的预提税 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 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 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 司需向莱希德支付200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 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20%降为5%。这是利用邮箱 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 元利息应预提税40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1、单方面的防范措施 彐前,大部分国家的国内税法仍然还是运用一般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 约条款来防范。例如,英国法就依靠实质髙于形式这一原则来处理这类问题。其 税务当局如果认为一项交易是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好处而非基于正常的商业目 的进行的,就可以否决当事人的申请 瑞士在1962年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协权益,但该法令并不是为了瑞 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它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在瑞士设立控 股公司而滥用瑞士与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行为。例如,在瑞士与德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第23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一定瑞士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那 么,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所得就不能获得降低德国预提税的好 美国的规定比瑞士更为详细,其在1976年公布的第一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就包 括有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的条款。在1981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反滥用 税收协定条款被扩大到适用于自然人 2、双边税约协定中的防范措施 随着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更注重在签订新 的双边税收时引入反滥用条款,对于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通过签订议定书 的手段以堵塞原有的漏洞。从国际上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涉及防范滥用 税收协定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渠道法( the channel approach)。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对付设立借助 导管公司的。它是指对缔约国任何一方居民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占其毛收入的比例加以限制,超过比例者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 遇。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第三国居民向其设在缔约国的导管公司名义上收取的大德国与美国:仍视为本国居民征税。 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 案例:西班牙麦哲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麦哲纶信息中心,麦哲 纶信息中心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编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 政府的税收协定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 务。然而,麦哲纶信息中心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 息。麦哲纶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未在合同 和订单上代表麦哲纶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这 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 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 案例:美国内税法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须征收 20%的预提税; 法国税法则规定对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 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 调美、法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之间的同类所得只 征收 5%的预提税。今有德国莱希德公司贷款给美国克林娜公司,每年克林娜公 司需向莱希德支付 200 万美元的利息。为减轻预提税负,莱希德公司在法国租用 一个邮箱,冒充法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率由 20%降为 5%。这是利用邮箱 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莱希德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 万美 元利息应预提税 40 万美元;冒充法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 10 万美元。 1、单方面的防范措施 目前,大部分国家的国内税法仍然还是运用一般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 约条款来防范。例如,英国法就依靠实质高于形式这一原则来处理这类问题。其 税务当局如果认为一项交易是为了获得税收协定的好处而非基于正常的商业目 的进行的,就可以否决当事人的申请。 瑞士在 1962 年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协权益,但该法令并不是为了瑞 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它的目的在于防止通过在瑞士设立控 股公司而滥用瑞士与他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行为。例如,在瑞士与德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中第 23 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一定瑞士公司的大部分股权,那 么,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所得就不能获得降低德国预提税的好 处。 美国的规定比瑞士更为详细,其在 1976 年公布的第一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就包 括有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的条款。在 1981 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范本中,反滥用 税收协定条款被扩大到适用于自然人。 2、双边税约协定中的防范措施 随着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更注重在签订新 的双边税收时引入反滥用条款,对于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通过签订议定书 的手段以堵塞原有的漏洞。从国际上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涉及防范滥用 税收协定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对付设立借助 导管公司的。它是指对缔约国任何一方居民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占其毛收入的比例加以限制,超过比例者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 遇。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第三国居民向其设在缔约国的导管公司名义上收取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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