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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又与袁天鹏合作,完整迻译《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这部宏著,其立意 非常高远,当然不限于为九十年前的命题续写新篇章,还试图把企业治理、 组织治理、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等不同层面的有序化原理,通过共和主义 决策的会议技巧衔接成天衣无缝的整体。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 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之间交换意 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对涉及各种私人利害关系的社会事务 做出决定之际,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同的实体性价值冲突实所难 免,有时还会表现得极其激烈,甚至残酷。即使出于善意或公心的目的以及 具体诉求,相互之间也有抵悟之处,需要适当的权衡和调整。为了排难解 纷、促进妥协、做出正确的决定,必须制定和施行公平合理的标准,通过中立 的、客观的、有效率的技术性方式来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罗 伯特议事规则是纯粹程序主义的 通读《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我认为值得反复咀嚼和认真实践的 是贯穿全书的“三纲五常”。这里的所谓“三纲”指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 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 一名提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群体性权利。在公共选择过程 中,作为行动前提的个人权利以及受到行动影响的整体权利也不可忽视,应 该纳入议事规则“三纲”的视野之中进行适当的考量。 所谓“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 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 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 的一事一议的原则—一一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 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 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 没有效力。 就会议运营而言,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 机制设计案。不妨特别提起的是会议主席的权限和职能、对会议纪要的严 格要求,以及促进讨论的组织方式这三个基本方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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