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ert's Rules of Order (10th Edition) Henry M. Robert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10版 [美]亨利·罗伯特著 袁天鹏孙涤译 格致出版社 上海人社
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 自由。 一亨利·罗伯特 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 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 一亨利·罗伯特 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 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 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 一托马斯·杰斐逊 后 装题
作者简介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 生于1873年5月2日,胡格诺派教徒。他身材略显消瘦,但酷爱集体 交往,是一位果断坚毅的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 他的名字命名的。这套议事规则已经为数以百万计的会议带来了秩序和效 率。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之后,他开始研究议事 规则,并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 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 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他于1923年5月11日逝世。 莎拉·科本·罗伯特(Sarah Corbin Robert) 罗伯特的儿子小罗伯特的妻子,也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的受托 人。这套规则历史上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即1970年出版的《罗伯特议事规 则新修订版》,就是在她的领导下完成的。 亨利·M.罗伯特三世(Henry M.RobertⅢ) 罗伯特将军的孙子。最早从协助母亲莎拉·科本·罗伯特编撰1970 年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开始参与这套规则的发展事业。他毕业 于圣约翰学院的“经典书库教育计划”(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市),同时持有 拉瓦尔大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物理学学位。他是“美国议事专家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arliamentarians)的“议事专家”。 威廉·埃文斯(William J.Evans)' 巴尔的摩“麦尔斯与斯托克布雷齐”律师事务所的退休律师。毕业于约 翰·霍普金斯大学,并取得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位。他曾于1979一 1981年任“美国议事专家协会”的主席,也是该协会的“议事专家”。他参与 了1970年版以及后续各版本的编撰工作。 丹尼尔·霍尼曼(Daniel H.Honemann) 马里兰州律师,巴尔的摩“怀特福德、泰勒与普莱斯顿”律师事务所的顾
2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问。毕业于西马里兰学院,并取得马里兰大学的法律学位。他也参与了第9 版的编撰工作。 托马斯·鲍尔奇(Thomas J.Balch) 伊利诺伊州执业律师。毕业于威廉姆斯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华盛 顿特区的社会活动家和立法分析家。1999一2001年“美国议事专家协会”的 议事专家。 ※ ※ 兴 ※ “罗伯特议事规则”完整的版本谱系 第1版 1876年2月 《协商会议议事规则袖珍手 第2版 1876年7月 册》(出版商采用的标题: 《罗伯特议事规则》) 第3版 1893年 第4版 (全面修订,罗伯特将 1915年 军增加了75%的内容) 《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 第5版 1943年 第6版 1951年 (75周年) 第7版 (增加了两倍以上的内容,重新 1970年 组织全书,力求做到完备自洽) 第8版 1981年 《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 第9版 1990年 第10版 (千禧年版;彻底重新编辑, 2000年 力求概念准确且前后一致) 所有“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和 《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的总销量已超过500万册
中文版序一决策的程序和语法 季卫东 2006年夏天在CES上海年会上与孙涤兄重逢时,曾听他谈到翻译享 利·M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计划和进展。读过孙文先生写于1917年的《民 权初步》的人,都能领会这项作业的“为往圣继绝学”之深远意义。因此,我 ,一直在翘首期待译著发行的消息。前不久接到他的电话,告知经过近两年 的努力书稿即将由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付梓,并嘱我作序。这当然是 很荣幸的,并且义不容辞。 众所周知,早在九十年前,孙文先生就提出了“集会者,实为民权发达之 第一步”的命题,并且强调习练、演试罗伯特议事规则之类集会方法论的重 要性。令人遗憾的是,20世纪里接踵而来的战乱、权谋、强制、意气之争以及 形形色色的暗盘交易,使得基于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协商式民主政治的构思 一直无从落实。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正是讨论和决定的过程往往不符 合甚至是在践踏那些公平合理的议事规则。 进入多元化、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时代之后,在有的场合,情况似乎还 略见颓落。例如,即使属于同一组织或团体的人们也时常感到沟通困难,自 上而下的传达和调节不再灵通,严格遵守先例或传统的那种整合方式还难 免有些因循落伍之虞,等等。而另一方面,适当协调不同价值以预防冲突的 社会需求日益迫切,为了应付各种崭新的挑战更必须集思广益。与此相应, 怎样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及合作式的集体决定正在成为21世纪人类的根 本性任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温孙文先生的遗训是适时的。2007年,孙涤兄在推 出编著《议事规测导引一公司治理的操作型基石》(与郑荣清合作)之后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又与袁天鹏合作,完整迻译《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这部宏著,其立意 非常高远,当然不限于为九十年前的命题续写新篇章,还试图把企业治理、 组织治理、国家治理以及全球治理等不同层面的有序化原理,通过共和主义 决策的会议技巧衔接成天衣无缝的整体。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本质上属于对社团和会议进行有效率的民主化运 营的操作手册,可以为制度设计提供一套编码,可以为不同群体之间交换意 见、达成和谐提供约定俗成的语法。对涉及各种私人利害关系的社会事务 做出决定之际,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同的实体性价值冲突实所难 免,有时还会表现得极其激烈,甚至残酷。即使出于善意或公心的目的以及 具体诉求,相互之间也有抵悟之处,需要适当的权衡和调整。为了排难解 纷、促进妥协、做出正确的决定,必须制定和施行公平合理的标准,通过中立 的、客观的、有效率的技术性方式来统筹兼顾各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罗 伯特议事规则是纯粹程序主义的 通读《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我认为值得反复咀嚼和认真实践的 是贯穿全书的“三纲五常”。这里的所谓“三纲”指三大权利,即多数者的权 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只要有 一名提议、一名附议即可成立动议)以及缺席者的权利(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提供事先告知)。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都属于群体性权利。在公共选择过程 中,作为行动前提的个人权利以及受到行动影响的整体权利也不可忽视,应 该纳入议事规则“三纲”的视野之中进行适当的考量。 所谓“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包括:(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 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2)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 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的原则;(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 的一事一议的原则—一一已经议决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 多数赞成再议;(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 案,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 没有效力。 就会议运营而言,罗伯特议事规则提供了大量的标准、手段以及具体的 机制设计案。不妨特别提起的是会议主席的权限和职能、对会议纪要的严 格要求,以及促进讨论的组织方式这三个基本方面。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话
中文版序一·决策的程序和语法 3 语空间非理性化的问题,动议因附议而成立、提议人首先发言、发言不得离 开主题、尚未得到发言权者不得提议、在议事中的发言不受追究、发言不得 进行人身攻击、发言权的行使受到适当节制等一系列技术性规则,也的确应 该如孙文先生所说,作为“议事之学…童而习之”。 纵览今日世界,民主业已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对民主的理解仍然存在微 妙的差异。约瑟夫·A熊彼特曾经下过一个经典性定义,即民主是关于个 人通过竞争选票获得决策权的制度安排,着眼点在竞争性选举。与此不同, 尤根·哈贝马斯认为民主是沟通行为与法律形式相互交叠的结果,是一种 通过程序进行自主性决策的实践。这种程序民主观实际上把价值相对化的 契机嵌入公共决策过程,能在促进对话和协商的同时增强社会的反思理性, 有利于矫正各类原教旨主义的偏颇。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罗伯特议 事规则从系统边界的安定化、结构性正义以及讨论的操作技术等不同层面 或者维度,给哈贝马斯式的程序性民主的构思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实例。 这本享誉世界的操作性手册不是从特定的意识形态或者道德规范来衡 量是非或界说正义、再反过来推导出正确的决策过程,而是相反,认为协商 审议的程序本身即具有本源性价值。也就是说,在讨论过程中,不预设关于 正确答案的实质性标准,而是以根据议事规则进行辩论和证明的结果来决 定取舍。因此,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 于结果正义-一这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给我们的启示。借用孙文先生的表 述,即民权初步始于程序。 2007年霜叶初染时节,于神户六甲台 粉
中文版序二 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 张千帆 民主显然离不开选举,但同样显然的是,选举并不等于民主的全部。在 投票之前,选民必须对所要决定的人或事有充分的了解,否则投票就是盲目 的。要了解问题真相,就需要开会讨论;事实上,议会议会,一大半时间都花在 会议上。当然,开会不仅限于议会,各类大大小小的决策机构都要开会 公司要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社团要开理事会和成员大会,村民要开村民大 会…如果允许畅所欲言,开会为信息交换和观念交锋提供了最适当的场 所,而不同信息和观念的总汇不仅为集体决策提供了理性基础,而且往往改 变个人乃至整个集体的决定。原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政府系主任费希金(James Fishkin)教授曾在世界各地做过“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实验, 其中包括了中国浙江。实验的大意是在某个地方根据电话号码等信息随机 筛选一二百名公民,并在讨论之前先通过问卷记录这些人对某个主题一譬 如废除死刑一一的看法;然后为他们提供正反双方的论点和大量背景事实, 并让他们听取和参与现场辩论,最后再让他们回答同样的问卷。实验发现两 次问卷的结果往往大不相同,而这种差别就是不同信息和观念在一起交流、 争论和协商所造成的。第二次问卷所反映的看法显然比第一次更合理、更明 智、更慎重。因此,民主确实不仅仅是选举民主,而且也是“协商民主”。 既然要开会议事,如何议事就成为民主决策的关键。如果议事没有程 序、没有规则,那么协商的过程就极有可能为主持会议的少数人所垄断,或 各人众说纷纭、杂乱无章,最后不了了之。无论哪种情况,显然都不是真正 的民主。民主的真义是审慎的“多数决”,也就是通过自由和充分的辩论形 成一个知情的多数意见,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保证少数意见充分表达的权利
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 事实上,在充分的辩论和交流之前,未必明朗什么是多数、什么是少数,一开 始看上去的“少数”完全可能在问题明朗之后转变许多人的看法而成为多 数。为了保证辩论的有序进行,会议需要选举产生主持人,但同时又要避免 主持人权力过大,以致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各成员之上;主持人的职责不是 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意见,而是通过维持会议的秩序和流程使各成员在 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由产生多数意见。这一切都使得开会成为一门“艺 术”,而议事程序规则成为掌握这门艺术的关键;没有适当的议事规则,民主 决策就成了一句空话。 议事规则是在民主的实践中产生的,在英美国家源远流长。早在16至 17世纪,英国议会就形成了一系列沿用至今的基本议事规则,例如一次只能 有一个议题、辩论必须围绕当前的议题、意见对立的双方应轮流获得发言 权、主持人应请正反双方分别表决、取消或限制个人或少数方的辩论权利必 须得到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禁止人身攻击等。美洲殖民地移植了英 国的议事规则,《独立宣言》和第一部美国宪法就是根据这些程序规则通过 的。事实上,美国革命者和制宪者来自各殖民地,以前至多只有书信来往, 正是相似的议事规则使这一群素未谋面的陌生人得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 重大决议和不朽的革命宣言。1801年,杰斐逊有感于国会缺乏确定的议事 规则,编撰了《议会规则手册》,以后为众议院所沿用和发展。尽管如此,许 多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还是缺乏固定的议事规则,而且各地议事规则都不 一样,共同议事颇为不便。到1876年前后,终于有一位美国将军在搜集、整 理、总结的基础上起草并出版了一本通用的议事规则。他就是亨利·罗伯 特(Henry Martyn Robert),而他在前人经验基础上编辑创造的这套程序规 则也被通称为“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 《罗伯特议事规则》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至今已累计推出十个版本、销售 500余万册。从地方政府、企业商会到学校的教授委员会和学生会,美国各 机构组织的议事规则无不以罗伯特规则为原型。罗伯特规则不仅规范议事 程序、提高议事效率,而且也帮助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养并培育社会的民 主精神。毕竟,民主并不只体现于议会的议事过程或选举投票的那一瞬间, 而是普通公民用于日常自我管理的一种生活方式。只有具备了民主素养的 公民群体才能建设并发展一个民主的社会。 早在1917年,孙中山就曾拟定一本《民权初步》,专门教国人如何开会
中文版序二民主就是按规则议事 3 这本册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根据罗伯特规则的早期版本写成的,因而中山 先生可算是中国议事学的发韧者。他在自序中说:“中国人受集会之厉禁, 数百年于兹,合群之天性殆失;是以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 集会之经验,皆阙然无有。一盘散沙之民众,忽而登彼于民国主人之位,宜 乎其手足无措,不知所从。所谓集会,则乌合而已。”我自己对于中山先生所 指的“一盘散沙”及“乌合”状态也有切身体会。曾记得20世纪80年代,我 负责美国雪城(Syracuse)中国留学生的联谊活动。当时经常需要开会,但是 由于意见分歧较大,各方相持不下,最后往往无果而终,因而每每感叹民主 和效率不能兼容。为了解决这个迫切问题,当时在一些留学生群体中间也 兴起了罗伯特规则热,边学边用、受益匪浅,这才认识到其实民主既能保护 各方利益,又能实现很高的效率。当然,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特定需要,因 而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细节上因地制宜,无须全盘照搬别人的程序规 则,但是罗伯特规则还是为规范议事程序规定了一个极为合理和便利的基 本框架。毕竟,这套规则是从英美民主议事的无数实践中千锤百炼而成的, 是数百年民主智慧的结晶,一定值得我们大力吸收借鉴。 令人惊讶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一直没有合适的中译本。1995年,商 务印书馆出版了王宏昌译本,但是所依据的英文版本较旧,而且似乎也没有 引起广泛注意。幸好,两位曾长期在美国求学或任教的学者一袁天鹏和 孙涤一花费了两年多时间,合作翻译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最新版本,为 中文读者提供了既准确又流畅的译本。我相信,无论是对于公司企业、民间 团体还是政府机构的议事,这套规则的引入和借鉴都是大有裨益的。因为 民主不是别的,就是按规则议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实实 在在的起,点。 2007年11月,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附:《民权初步》序 中华民族,世界之至大者也,亦世界之至优者也。中华土地,世界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