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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为什么难办 《秋菊打官司》在陕西宝鸡上映时,有观众在影片里意外发现 一张熟悉的脸:街头卖棉花糖的女人。据报道那女人生过天花,是 从来“连照相都不愿”的;现在可好,突如其来把她搬上银幕“亮 相”,足足四秒钟之久!社会上接着就有种种流言蜚语,甚至当面 嘲笑,说她“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还连累到上学的 儿子,在学校遭人奚落。可怜她没做过一天刘晓庆、活济公、灭 鼠大王、油画模特,却要受这份舆论曝光。后来,也不知是法治 意识还是律师怂恿,她居然千里迢迢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递了诉状,告电影制片厂侵犯肖像权,要求公开道歉、剪除那四 秒钟镜头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八千元。区法院组成合议庭,调查审 理已毕,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下属《秋 菊》摄制组在宝鸡市“记实性摄影”拍下原告形象并在影片里使 用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卖棉花糖的女人败诉(《法制日报》 1994.12.10,第2版)为 32政法笔记 搭鞋速接彩摧刻·点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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