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公司与员工叶某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签订《劳 动合同书》,期限为 1 年。合同中约定,双方签订的 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 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99 年 4 月 8 日,T 公司与叶某签订《出国培训 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叶某去美国培训,培训期 限为 1999 年 4 月 15 日至 1999 年 7 月 15 日。协议 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1999 年 7 月 15 日 后,公司才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叶某在美国 的培训期限,直至 1999 年 12 月 23 日.但不久,叶某 不辞而别且去向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