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 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100 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 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 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