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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大全》购销合同(标准文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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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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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标准文本5) 买卖合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 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

购销合同(标准文本5) 买卖合同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 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 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 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 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 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 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 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 里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 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 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 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 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 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 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 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 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 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

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 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 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 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 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 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 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 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 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 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査询单” 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査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 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 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 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 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 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 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 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 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 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 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

元以下均不做査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査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 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 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 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 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 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 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 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 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

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 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 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 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 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 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 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 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 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 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 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 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年月日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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