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示范文本)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包人 勘察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示范文本)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遵守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 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 可等批件(复印件)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 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己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 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 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 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 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 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 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 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 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或以 “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 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元(大 ),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 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 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_%的工程进度款,计元:勘察工作 外业结束后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月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 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 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 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费用;或以 “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 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为 元(大 写 ),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 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 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 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 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 外业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计 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査清地 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 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 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 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 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 护,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 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 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 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 (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 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 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 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 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 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 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 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 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 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 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 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 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 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关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 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 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 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 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 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 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 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 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 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 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 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 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 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 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 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 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 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 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 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 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 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 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 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 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 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 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 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 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 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 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 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 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 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 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审査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_份、勘察人_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6.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 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 仲 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 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勘察人 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