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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隐喻和法律的隐喻之间的联系已经破裂。它们不再能够表达社会 共同体对于其未来和过去的想象力了;也不再能够博得社会共同 体的热诚了。 对这些变化感到惋惜,大可不必。这些变化可能是一件好事。 毫无疑问,它们是不可避免的。它们无论如何都标志着一个时代 的结束,既然不能返回过去,仅有的问题就是:“我们将如何走向 未来?”我们能否从过去经历的大量记忆中找到对策,以帮助我们 克服走向未来之路的障碍? 可以从本书所叙述的历史中间接地了解这些障碍是什么。这 些障碍包括与法律本身相关的思想和行动的狭隘性和孤立性。我 们需要克服下列现象:将法律归结为一套处理事务的技术性手段; 使法律脱离于历史;把一国的法律等同于我们的全部法律、把一 国的法律史等同于我们全部的法律史。也需要清除以下谬见:排 他的政治的和分析的法学(“法律实证主义”),或孤傲的哲理的 和道德的法学(“自然法理论”),.唯我独尊的历史的和社会~经济 的法学(“历史法学派”,“法的社会理论”)。我们需要一种能够 综合这三个传统学派并超越它们的法学。这样一种综合的法学将 强调,法律必须被信奉,否测就不会运作,这不仅涉及理性和意 志,而且涉及感情、直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处在危机时期,我们需要具有更丰富的想象力,小奥立佛· 温德尔·霍姆斯曾对一群法学院的学生说:“你们作为法律家的事 业是要明察你们面前的特殊事实与整体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这种 陈述的背后,潜含着霜姆斯由内战而产生的对生活的悲剧意识。他 知道,不把特殊事实置于一种普遍性的前后关系中,特殊事实是 ,完全靠不往的。 我们的法律概念的狭隘性不仅阻碍了我们对法律的视野,面 且阻得了我们对历史的视野。今天,人们把法律主要看作在某个 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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