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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技术。与这种法律观点相伴随的历史服光被严格地局限于多少是 晚近的过去和某个特定的国家。实际上,它甚至可能完全不是历 史的眼光,而只是局限于现行政策和价值的眼光。与此不同的做 法是,考虑流行于过去的法律概念的历史含义一如18世纪英格 兰的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所表达的。这本著作写作的对 象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主要是所有受过教育的人们。根据布氏的 观点,英格兰曾流行下列各种法律:自然法、神法、国际法、英 国普通法、地方习惯法、罗马法、教会法、商人法、制定法和衡 平法。这种分类中所隐含的是一种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晚近过去 的历史观,而是一种复合的历史观,它包括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历 史、希腊的历史、罗马的历史、教会的历史、地方的历史:本国 的历史和国际的历史,等等。这样一种历史观,布氏通过使他的 读者联想过去不同时代,从而使他们不囿于任何单个历史,也不 囿于某种抽象的康德意义上的整个历史。基于同样的理由,这能 使他们不是预见单个的未来或某个一般的抽象未来,面是也预见 到各种各样的未来时代。布氏本人是很“英国式”的,并且在许 多方面是相当保守的,但是,他在承认英格兰的法律传统形式多 样性的同时,承认了历史本身形式的多样性。 人们有时已经注意到,过于狭隘的法律观点妨碍了其他学科 的学者·(历史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有效地研究 法律。如果仅仅把法律看作通行的规则、程序和技术,那么,社 会科学学者和人文学者对它就不会有什么兴趣。也应该注意到,那 些由此而遭受损失者不仅是法律家,而且也包括社会科学学者和 人文学者,因为这剥夺了他们透视本学科的最丰富的材料之一。如 W果说我们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已经变得过于行为主义的和支离 破碎,特别是如果说我们的历史编纂已经变得过于民族主义的和 过于局限于较短的时期,那么,部分原因正是我们的法律思想也 已经变得如此,因而已经脱离了职业学者的总体视野并由此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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