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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6)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概念——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 格兵员入 亚正 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一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1、罪与非罪——徇私舞弊十接送不合格兵员十情节严重 木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渎职罪中的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犯 罪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对象不同第二节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6) ▪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㈠概念——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 严重的行为。㈡构成要件 ▪ 1、犯罪客体——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 ▪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 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 ▪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 ㈢认定 ▪ 1、罪与非罪——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 ▪ 2、本罪与有关犯罪的界限——渎职罪中的其他徇私舞弊性质的犯 罪—— ▪ A、犯罪客体不同 ▪ B、犯罪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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