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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改蓉:美国山C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分析 位的组织章程。同时,C成员可以订立内部经 后者,则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的单层税负,但不得进 营协议,在公司章程与经营协议发生冲突时,就公 行公开交易。 司的内部关系和成员利益的受让人而言,内部经 可以说,LC是迄今为止将传统公司的有限 营协议优先:在公司对外关系上,公司章程优先。 责任屏障和合伙的灵活管理以及税收待遇结合得 此外,法律赋予了经营协议极大的自主权,除非法 最完美的企业形式。因此,它既不是公司,也不是 律特别限制,否则其可以改变法律关于C的规 合伙,而是兼具二者优势的“第三条道路”。 定,某种意义上,ULCA只是一种协议没有规定 这种“第三条道路”在我国有着借鉴的必要, 时的默认规则或补充规则。 尤其是对投资者而言,它可以丰富我国的投资模 C的经营方式既不同于公司,也不同于合 式和投资渠道。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 伙,它分为成员经营型和经理经营型两种。所谓 的一个主要问题便是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模式欠 成员经营型的LLC,顾名思义,是由成员直接经营 缺,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经济发展。为此,引入 公司业务,每个成员都是它的代理人,都有管理与 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的LC制度,为投资者提供 执行公司业务的同等权利,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 更丰富更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吸引外资、防 况外,公司业务的任何问题均可由成员的多数作 止本国资金外流、鼓励自主创业、缓解就业压力都 出决定。由此不难看出,这其实就是合伙的经营 有着积极的作用。 方式。在经理经营型的LC中,执行公司业务是 经理的专属权限,这里的经理可以是LC成员, 二、LLC发展之宏观制度需求:以税制改革 也可以不是LC成员。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成员 为核心 全体或多数作出决定的事项外,任何与C业务 在美国,LC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从 有关的事务完全可以由经理作出决定;如果LC 1977年怀俄明州制定第一部LC法,到1996年所 中有一个以上经理,则由经理的多数作出决定。 有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颁布LC法,经历了 C成员一般没有经营业务的权利,如果成员擅 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主要 自对外代表C经营业务,C有权不予承认,此 的阻碍力量和促进力量均来自于美国国税局,其 时,受损害的第三方也不得追究LC的责任。因 对于ⅡC税收的不同政策直接决定了LC的发 此,在LC的组织章程中必须声明该公司是成员 展速度。因此,剖析美国SR对于LC税收政策 经营还是经理经营,否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的演进过程及其背后的原因,对于我们是否能够 益出发,即推定为是成员经营。 引入LC制度,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因为,从 LC的成员与公司股东一样,对企业债务不 美国LC的历史发展看,税收政策是决定能否引 承担直接责任。但二者又有明显区别:公司股东 入LC的宏观制度环境。 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不得直接插手公 (一)美国SR对LC税制改革之演进 司事务,而对LC的经营者(无论其是成员还是 从LC的发展史看,美国SR对于IC的征 经理)则几乎没有经营程序方面的要求。ULCA 税态度主要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适用1913年 特别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未遵守一 税法时期;第二阶段为适用肯特规则时期;第三阶 般法定的经营程序不是其承担个人责任的理由。 段为适用打勾规则时期。 这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享有比一般公司 1.1913年税法时期(1913) 的股东更多的特权与优惠。事实上,LC成员直 1913年的美国税法对公司与类似公司的社 接像合伙一样经营公司的业务,正是创设有限责 团营业所得征双重税,但对合伙的盈利仅就合伙 任公司这一新型企业组织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人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所谓的“穿透规则”)。其 LC另具特色的一点在于其税收制度上。美 所坚持的税收理念是:如果是公司,由于其是一个 国国内税务局在1996年修改了对C的税收制 独立的实体,经各州登记正式设立,因此,是一个 度,允许其自行选择是按照税法意义上的公司征 适格的纳税人;而普通合伙并不具备这些特征,因 税,还是税法意义上的合伙征税。如果选择前者, 此,可以不作为纳税人对待。2)同时,在1960年以 其将受到双重负税的征管,但可以从事公开市场 前,SR不允许按照合伙纳税的商业组织为其成 上的资金筹集、份额转让等公开交易行为:若选择 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也就是说,有限责任一直是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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