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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2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 Biestek,2006; Guttmann,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②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 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Biestek,2006;Guttmann, 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 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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