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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宪法应明定,一般国家任务之财务由租税及其他社群负担,并由社会 国家及其他社群去扶助须予照顾之个人。国家给付之财务,依事件性质,得由特 殊财务体系支付之,但须与租税手段之负担取得协调一致。 贰、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 一、社会法治国理念 历史是一条不归路。自由法治国之法制为市场经济铺设了运行之轨道,解放 了个人经济自由的桎梏,与人格发展的障碍:同时也造就了社会实质不平等,且 因自由泛滥造成灾害性效果6。社会法治国理念乃孕育而生,是以国家不仅消极 为法律秩序之维护者(治安、御侮、维持市场机能),同时也是社会调节与社会秩 序(正义)之形成者(积极达成保护、教养、预防、重分配功能)'。是以司法院释字 第485号解释理由书第一段明示:「宪法系以促进民生福祉为一项基本原则,此 观宪法前言、第一条、基本国策章及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自明。本此原则 国家应提供各种给付,以保障人民得维持合乎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并 照顾经济上弱势之人民,推行社会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判决中,仅强调立法者之社会形成任务8,对如何以法律去实现保障个人之社会 任务却未明言,因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项,定性德国不仅是「社会国家」, 同时也是「民主国家」9,按民主原理立法者应享有「立法裁量权」10。亦即德国 基本法对特定经济宪法未作明定,立法者有较大裁量空间,基本法(At.20I,28 I1GG)只明定何者为国家目标—社会国,但如何达成目标之方法,系开放性 “。社会国家之宪法要求主要系对社会不平等之调整,且确保人性之尊严,即社 会最低生活标准2。但社会法治国为自由法治国之改革而非革命3,仍奠基于「自 由法治国传统」14,是以违反法治国之基本权之核心,例如藉由没收式税课5以 消除社会不平等,致违反财产权保障或职业自由权保障,为社会法治国宪法所不 许。 6参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集,BVerfGE5,85(206),该号判决强调,德国宪法上社会国原则, 乃为避免自由之泛滥造成灾害性后果(um schadliche Auswirkungen schrankenloser Freiheit zu verhindern).A.Raupach,Steuern im Sozialstaat,DStJG 29(2006),S.2. 7不同于以美国为首之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德国有社会国家特别之宪法传统,早在19世纪80 年代,俾斯麦改革,德国就出现世界第一部劳工之社会安全法。参见Zippelius/Wurtenberger,. Deutsches Staatsrecht.32 Aufl..2008.$1 Rn.26ff. 8 BVerfGE5,85(206). 9 A.Raupach,a.a.O.(同注6),S.2. 10 BVerfGE 22,204. 11 BVerfGE 35,355f. 12 BVerfGE50,57108). 13进一步讨论,参见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前揭书(注2),页48以下。 14 BVerfGE5,85(197- 15 BVerfGE 87.1693 总之,宪法应明定,一般国家任务之财务由租税及其他社群负担,并由社会 国家及其他社群去扶助须予照顾之个人。国家给付之财务,依事件性质,得由特 殊财务体系支付之,但须与租税手段之负担取得协调一致。 贰、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 一、社会法治国理念 历史是一条不归路。自由法治国之法制为市场经济铺设了运行之轨道,解放 了个人经济自由的桎梏,与人格发展的障碍;同时也造就了社会实质不平等,且 因自由泛滥造成灾害性效果6。社会法治国理念乃孕育而生,是以国家不仅消极 为法律秩序之维护者(治安、御侮、维持市场机能),同时也是社会调节与社会秩 序(正义)之形成者(积极达成保护、教养、预防、重分配功能) 7。是以司法院释字 第 485 号解释理由书第一段明示:「宪法系以促进民生福祉为一项基本原则,此 观宪法前言、第一条、基本国策章及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自明。本此原则 国家应提供各种给付,以保障人民得维持合乎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并 照顾经济上弱势之人民,推行社会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判决中,仅强调立法者之社会形成任务8,对如何以法律去实现保障个人之社会 任务却未明言,因德国基本法第 20 条第 1 项,定性德国不仅是「社会国家」, 同时也是「民主国家」9,按民主原理立法者应享有「立法裁量权」10。亦即德国 基本法对特定经济宪法未作明定,立法者有较大裁量空间,基本法(Art. 20Ⅰ, 28 Ⅰ1GG)只明定何者为国家目标——社会国,但如何达成目标之方法,系开放性 11。社会国家之宪法要求主要系对社会不平等之调整,且确保人性之尊严,即社 会最低生活标准12。但社会法治国为自由法治国之改革而非革命13,仍奠基于「自 由法治国传统」14,是以违反法治国之基本权之核心,例如藉由没收式税课15以 消除社会不平等,致违反财产权保障或职业自由权保障,为社会法治国宪法所不 许。 6 参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集,BVerfGE 5, 85(206),该号判决强调,德国宪法上社会国原则, 乃为避免自由之泛滥造成灾害性后果(um schädliche Auswirkungen schrankenloser Freiheit zu verhindern)。A. Raupach, Steuern im Sozialstaat, DStJG 29(2006), S. 2. 7 不同于以美国为首之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德国有社会国家特别之宪法传统,早在 19 世纪 80 年代,俾斯麦改革,德国就出现世界第一部劳工之社会安全法。参见 Zippelius/Würtenberger, Deutsches Staatsrecht, 32 Aufl., 2008, §1 Rn. 26ff. 8 BVerfGE 5, 85(206). 9 A. Raupach, a.a.O.(同注 6) , S. 2. 10 BVerfGE 22, 204. 11 BVerfGE 35, 355f. 12 BVerfGE 50, 57(108). 13 进一步讨论,参见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前揭书(注 2),页 48 以下。 14 BVerfGE 5, 85(197). 15 BVerfGE 87,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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