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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税国成为社会国与法治国桥梁 租税国家不仅指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取诸私经济所征纳之租税,而非出于国 有财产、国营企业者16;其在社会法治国之宪法意义,正如1954年德国公法大 师Forsthoff在「社会法治国之概念与本质」17一文所断言「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成 为社会国家,主要系以租税国家之型态表现其功能。」法治国,特别是实质意义 之法治国,本质上须同时成为租税国家8。因为国家财政收入由租税取得,国家 自身不必保有国有财产或经营公营事业,财产及企业得以归属私有,人民取得私 有财产后之纳税义务,即为取得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之对价。没有纳税义务,就 不可能有经济自由:没有租税国家,也不可能有以经济自由为中心之实质法治国 19。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同时要成为社会国家(社会法治国),不免有其扦格紧张 之处:因社会国家以调整现实社会不平等为己任,勇于打破社会现状:而法治国 家以保障个人自由财产为前提,势必承认并保障现实不平等社会现状。法治国保 障经济上自由权,本以排除国家干预为目的:坚持法治国保障,亦不免使社会国 积极干预理想为之落空。然而透过租税为中介,人民经济自由除依法纳税外得免 于国家干预;另一方面个人经济自由禁止国家干预之堡垒,亦因纳税义务得斟 酌社会国目标而打开一缺口,国家藉由累进税率、社会政策目的租税优惠、遗 产赠与税制及量能负担原则贯彻等调整,藉此缺口国家得以闯入并重组社会之 财货秩序。故社会国家理想,要同时维持法治国传统,只有以租税国型态,表现 其功能20。 三、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 (一)租税限定了国家给付总额 社会福利给付以金钱(现金)给付为原则(参考社会救助法第11条),而人民之 6对国家体制考察,如基于其财政方式,现代自由国家,将生产工具原则归私人所有而予以宪 法保障(私有财产制)。国家财政收入系透过私经济收益,亦即租税取得,谓之租税国家。参照J Isensee,Steuerstaat als Staatsform,in FS H.P.Ipsen,1977.S.409ff.;P.Kirchhof,Wirtschaftsfreiheit und Steuerstaat,in Bodo B.Gemper(Hrsg.),Wirtschaftsfreiheit und Steuerstaat,2001,S.31ff.; 昌,宪法国体一租税国,收入前揭书(注2),页139以下。蓝元骏,熊彼特租税国思想与现代 宪政国家,台大法研所94年硕士论文,页19以下。 I7E.Forsthoff,Begriff und We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s,VVDStRL12(1954),S.32:翁岳生译, 社会法治国家之概念与本质,宪政思潮,第二期,1974年,页89以下。 18 K.H.Friauf,Unser Steuerstaat als Rechtsstaat,StbJb,1977/78,S.39ff. 19 K.H.Friauf,Verfassungsrechtliche Anforderung an die Gesetzgebung uber die Steuern von Einkommen und von Ertrag,DStJG Bd.12(1989),S.3ff. 20进一步讨论,参见陈清秀,社会国家原则在税法上运用,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 讨会,2010年9月18日,台北,页13以下: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前揭书(注 2),页48以下。4 二、租税国成为社会国与法治国桥梁 租税国家不仅指国家财政收入,主要取诸私经济所征纳之租税,而非出于国 有财产、国营企业者16;其在社会法治国之宪法意义,正如 1954 年德国公法大 师 Forsthoff 在「社会法治国之概念与本质」17一文所断言「所谓现代法治国家成 为社会国家,主要系以租税国家之型态表现其功能。」法治国,特别是实质意义 之法治国,本质上须同时成为租税国家18。因为国家财政收入由租税取得,国家 自身不必保有国有财产或经营公营事业,财产及企业得以归属私有,人民取得私 有财产后之纳税义务,即为取得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之对价。没有纳税义务,就 不可能有经济自由;没有租税国家,也不可能有以经济自由为中心之实质法治国 19。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同时要成为社会国家(社会法治国),不免有其扞格紧张 之处:因社会国家以调整现实社会不平等为己任,勇于打破社会现状;而法治国 家以保障个人自由财产为前提,势必承认并保障现实不平等社会现状。法治国保 障经济上自由权,本以排除国家干预为目的;坚持法治国保障,亦不免使社会国 积极干预理想为之落空。然而透过租税为中介,人民经济自由除依法纳税外得免 于国家干预;另一方面个人经济自由禁止国家干预之堡垒,亦因纳税义务得斟 酌社会国目标而打开一缺口,国家藉由累进税率、社会政策目的租税优惠、遗 产赠与税制及量能负担原则贯彻等调整,藉此缺口国家得以闯入并重组社会之 财货秩序。故社会国家理想,要同时维持法治国传统,只有以租税国型态,表现 其功能20。 三、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 (一)租税限定了国家给付总额 社会福利给付以金钱(现金)给付为原则(参考社会救助法第 11 条),而人民之 16 对国家体制考察,如基于其财政方式,现代自由国家,将生产工具原则归私人所有而予以宪 法保障(私有财产制)。国家财政收入系透过私经济收益,亦即租税取得,谓之租税国家。参照 J. Isensee, Steuerstaat als Staatsform, in FS H.P. Ipsen, 1977, S. 409ff.; P. Kirchhof, Wirtschaftsfreiheit und Steuerstaat, in Bodo B. Gemper(Hrsg.), Wirtschaftsfreiheit und Steuerstaat, 2001, S. 31ff.; 葛克 昌,宪法国体——租税国,收入前揭书(注 2),页 139 以下。蓝元骏,熊彼特租税国思想与现代 宪政国家,台大法研所 94 年硕士论文,页 19 以下。 17 E. Forsthoff, Begriff und Wesen des Sozialen Rechtsstaats, VVDStRL 12(1954), S. 32;翁岳生译, 社会法治国家之概念与本质,宪政思潮,第二期,1974 年,页 89 以下。 18 K.H. Friauf, Unser Steuerstaat als Rechtsstaat, StbJb, 1977/78, S. 39ff. 19 K.H. Friauf, Verfassungsrechtliche Anförderung an die Gesetzgebung über die Steuern von Einkommen und von Ertrag, DStJG Bd. 12(1989), S. 3ff. 20 进一步讨论,参见陈清秀,社会国家原则在税法上运用,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 讨会,2010 年 9 月 18 日,台北,页 13 以下;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前揭书(注 2),页 48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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