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税国家辅以规费国家 2.藉差别负担规费达成所得重分配 (二)特別負擔之憲法界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国家一般任务不能由特别公课负担 2.全民健康保险之社群 陸、結論 错误!未定义书签· 壹、问题概说 社会法治国家除了要维护法律秩序,并藉由立法提供金钱、实物或服务给付, 同时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捐。虽然有时国家亦要求人民服兵役劳务,但最主要者仍 在要求人民负担国家任务所需之财务。 公共事务何时国家须挺身而出负责处理?何时得移转为社会任务?国家如 具有照顾需求之任务时,接下来问题是为提供金钱、实物或服务给付,是否须立 法,就如何给付及给付多少如何衡量,及财务负担如何归属予以规制。其中给 付及负担方式,在何范围内国家得加以分配?给付基准与负担基准有何关联之处 2?以及给付及负担由何种团体为之?或由国家亲自为之? 除了租税负担,当代由于使用者付费观念兴起,新兴的法律问题于焉诞生, 诸如兴建提供使用高速公路、大学或其他学校,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提供给付 时可否赋予受利者规费负担义务3?甚至可否依父母之收入,按类型予以不同之 规费负担?例如公立幼儿园教育。进而国家得否对人民依使用之大小,而予以不 同之划分,负担较高之电费、汽油费?甚或依量能负担原则,对特殊社会社群, 负担不同之社会保险4?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主要藉由任务之划分与财务 责任之分配,而此种划分与分配,须以社会社群之划分为前提。 国家任务划分与财务责任之问题,得分为四步骤回答。第一步依事理性质在 国家与社会之间作任务划分5,对人之结合划分,则依宪法之自由原则为之。第 二步依对自由影响重大之国家任务履行财务面,租税国家与给付国家之财务负 担,受限于国家给付总额(以租税为主)为前提,及法治国家民主原则之限制。第 三步则为国家如何划分财务负担与给付社群,及其正当性何在。第四步则为国家 将任务与财务划归特别社群,宪法上界限何在。 1H.Kube,Staataufgaben und Solidargemeinschaften,DStJG 29(2006),S.11. 2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元照,1997年9月,一版二刷, 页43以下。 3葛克昌,规费、地方税与自治立法,收入税法基本问题一财政宪法篇,元照,2005年增订 版,页249以下。 4孙乃翊,跨体系之平等一以我国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之分配及其权利内涵之差异为例,第七届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筹备处,2009年12月,页155以下:胡敏洁,履行 给付行政任务的私人之法律地位,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2010年9月18日, 台北,页97以下。 5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前揭书(注2),页8以下。2 1. 租税国家辅以规费国家 2. 藉差别负担规费达成所得重分配 (二)特別負擔之憲法界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国家一般任务不能由特别公课负担 2. 全民健康保险之社群 陸、結論......................................................................................错误!未定义书签。 壹、问题概说 社会法治国家除了要维护法律秩序,并藉由立法提供金钱、实物或服务给付, 同时要求纳税人给付税捐。虽然有时国家亦要求人民服兵役劳务,但最主要者仍 在要求人民负担国家任务所需之财务。 公共事务何时国家须挺身而出负责处理?何时得移转为社会任务?国家如 具有照顾需求之任务时,接下来问题是为提供金钱、实物或服务给付,是否须立 法,就如何给付及给付多少如何衡量,及财务负担如何归属予以规制1。其中给 付及负担方式,在何范围内国家得加以分配?给付基准与负担基准有何关联之处 2?以及给付及负担由何种团体为之?或由国家亲自为之? 除了租税负担,当代由于使用者付费观念兴起,新兴的法律问题于焉诞生, 诸如兴建提供使用高速公路、大学或其他学校,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在提供给付 时可否赋予受利者规费负担义务3?甚至可否依父母之收入,按类型予以不同之 规费负担?例如公立幼儿园教育。进而国家得否对人民依使用之大小,而予以不 同之划分,负担较高之电费、汽油费?甚或依量能负担原则,对特殊社会社群, 负担不同之社会保险4?社会法治国之重分配功能,主要藉由任务之划分与财务 责任之分配,而此种划分与分配,须以社会社群之划分为前提。 国家任务划分与财务责任之问题,得分为四步骤回答。第一步依事理性质在 国家与社会之间作任务划分5,对人之结合划分,则依宪法之自由原则为之。第 二步依对自由影响重大之国家任务履行财务面,租税国家与给付国家之财务负 担,受限于国家给付总额(以租税为主)为前提,及法治国家民主原则之限制。第 三步则为国家如何划分财务负担与给付社群,及其正当性何在。第四步则为国家 将任务与财务划归特别社群,宪法上界限何在。 1 H. Kube, Staataufgaben und Solidargemeinschaften, DStJG 29(2006), S. 11. 2 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元照,1997 年 9 月,一版二刷, 页 43 以下。 3 葛克昌,规费、地方税与自治立法,收入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元照,2005 年增订 版,页 249 以下。 4 孙乃翊,跨体系之平等——以我国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之分配及其权利内涵之差异为例,第七届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筹备处,2009 年 12 月,页 155 以下;胡敏洁,履行 给付行政任务的私人之法律地位,第十二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2010 年 9 月 18 日, 台北,页 97 以下。 5 葛克昌,国家与社会二元论及其宪法意义,收入前揭书(注 2),页 8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