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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 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 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 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 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 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 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 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 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 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 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 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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