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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 为I、Ⅱ、、V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 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 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 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 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 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 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 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 第六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 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 第八条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 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 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 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 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 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 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 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 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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