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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就是对书证的实质证据力的判断。书证必须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而后才可能进一步调查 其实质上的证据力。 三、物证 (一)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能够以物自身存在的形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或物质痕迹。常见的物证,如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 格:受损害的公私财物、侵权用工具及行为损坏的财物、痕迹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证据理 论虽将勘验对象的标的物称为物证,但并不将物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往往也没有物证的 规定。它们将物证要么归于书证中,要么归于勘验之中。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 物证是不可缺少的。 物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物证具有特定性。物证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象的 标的,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所以在证明案件真实上,与案件的事实距离很近,甚至一些物证 就是主张事实指向的对象本身。其次,对于物证的形式,法律不作特别的要求,而对于书证 则不同。最后,物证具有客观性。即物证不需经过人的思想加工,它是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 只要它跟主张的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就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据来使用。同时,作为物证的证 据,往往不能进行加工,否则会损坏其原来的客观形象,因此物证不因当事人的使用而改变 其客观性质。 (二)物证与书证的联系及区别 书证与物证是民事诉讼中同样重要的证据,具有独立证明的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查 明案件真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很多情形下,同一物品既可作为书证,也可作为物证来 使用。即按物品的思想内容,可作为书证,而按物品的外部特征,可作为物证来分别或同时 加以使用,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和物证的不同在于:第一,书证具有思想性,而物证没有: 书证以物品记载的思想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要以其外形来证明。第二,物证(尤其是 特定物)具有特定性,一旦形成,难以改变:而书证的内容可以经过技术加工予以改造。第 三,某些书证有严格的程序和格式,物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四、视听资料 (一)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运用电脑技术储存的 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且在日 新月异的科技发达时代,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常见的视听资料主要 有:录像带、胶卷、录音带、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网络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数据资料等。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往往不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如日 本将视听资料作为准书证,185而在德国录音作为勘验证据的标的,而不是书证的标的,186英 美国家通常将视听资料作为书证。本书认为,视听资料主要以音像为主,以文字符号为辅, 是在高技术条件下形成的资料。因此,它既具有反映事实的动态的一面,如思想的发展变化、 185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16[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页。的就是对书证的实质证据力的判断。书证必须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而后才可能进一步调查 其实质上的证据力。 三、物证 (一)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能够以物自身存在的形态、物质属性和外部特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或物质痕迹。常见的物证,如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 格;受损害的公私财物、侵权用工具及行为损坏的财物、痕迹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证据理 论虽将勘验对象的标的物称为物证,但并不将物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往往也没有物证的 规定。它们将物证要么归于书证中,要么归于勘验之中。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 物证是不可缺少的。 物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物证具有特定性。物证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象的 标的,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所以在证明案件真实上,与案件的事实距离很近,甚至一些物证 就是主张事实指向的对象本身。其次,对于物证的形式,法律不作特别的要求,而对于书证 则不同。最后,物证具有客观性。即物证不需经过人的思想加工,它是不可改变的客观存在。 只要它跟主张的事实存在必然的联系,就可以作为可靠的证据来使用。同时,作为物证的证 据,往往不能进行加工,否则会损坏其原来的客观形象,因此物证不因当事人的使用而改变 其客观性质。 (二)物证与书证的联系及区别 书证与物证是民事诉讼中同样重要的证据,具有独立证明的能力,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查 明案件真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很多情形下,同一物品既可作为书证,也可作为物证来 使用。即按物品的思想内容,可作为书证,而按物品的外部特征,可作为物证来分别或同时 加以使用,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和物证的不同在于:第一,书证具有思想性,而物证没有; 书证以物品记载的思想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要以其外形来证明。第二,物证(尤其是 特定物)具有特定性,一旦形成,难以改变;而书证的内容可以经过技术加工予以改造。第 三,某些书证有严格的程序和格式,物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四、视听资料 (一)概念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运用电脑技术储存的 数据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是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且在日 新月异的科技发达时代,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常见的视听资料主要 有:录像带、胶卷、录音带、传真资料、雷达扫描资料、电子网络资料,以及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数据资料等。国外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往往不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如日 本将视听资料作为准书证,185而在德国录音作为勘验证据的标的,而不是书证的标的,186英 美国家通常将视听资料作为书证。本书认为,视听资料主要以音像为主,以文字符号为辅, 是在高技术条件下形成的资料。因此,它既具有反映事实的动态的一面,如思想的发展变化、                                                               185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64 页。 186 [德]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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