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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如何使用原告张开芬姓名经过的事实。 9号证据2007年8月6日王乐旺证明。欲证明原告张开芬委托自己将其户 口簿转交给苗万谷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张开芬对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列举的3、4、5、6号证据 无异议。对列举的1、2、7、8、9号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 询且有利害关系,证实的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开芬列举的第一组 1、2号、第二组3号、第三组4、5、6号、第四组7、8号、第五组10号证据 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列举的第五 组9号证据缺乏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列举的第1、2、3、4、5、6号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其证 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列举的7号证据属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陈述, 不具备证据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列举的8、9号缺乏合法性和客观 真实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属于同村人,原告张开 芬生于1979年10月16日,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生于1980年12月6日。 1997年原告张开芬属于应届生辍学在家,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属于复读 生,而按当时的招生规定,复读生录取分数线比应届生录取分数线高10分,于 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与原告张开芬的母亲李自仙及哥哥张开福协商同 意,用原告张开芬的户口簿报名参加中考。9月考试成绩公布,被告张开芬 (原名李珍)考试成绩为628分,被文山州卫校录取。因为报考姓名是张开 芬,到学校报到所转户口的名字也只能是张开芬,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向 原告张开芬的哥哥张开福要户口簿办理转户口手续,张开福以户口簿找不到为 由拒绝。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六舅毕永龙知道情况后,便拿了被告张开 芬(原名李珍)的录取通知书到日者派出所,谎称找不到户口簿、入学时间紧 为由骗取日者派出所,至曰者派出所开具了原告张开芬迁出户口的证明,并在 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存根栏加盖了“迁出”印章。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便 拿着户口迁移到文山州卫校报到读书。在今后的读书、入团、工作、结婚等社 会活动交往过程中均使用“张开芬”姓名至今。2003年原告张开芬的哥哥持户 口簿到曰者派出所办理其妻贺翠珍迁入户口和长女张雪娅的落户时,派出所的 工作人员在核对户口簿与存根时发现,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在存根上已于1997年 9月迁出,并在户口簿原告张开芬姓名的登记卡上加盖“迁出”印章。后原告 张开芬按照派出所的要求寻找盗用姓名人,原告张开芬查出自己的姓名是被被 告张开芬(原名李珍)所用,即把户口簿交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把原告张开芬 的户口迁回,被告张开芬家找到毕永龙,请求其帮忙办理原告张开芬的户口, 毕永龙因无法办理就用涂改液将曰者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的“迁出”印章涂盖, 然后同年8月将户口簿交还原告张开芬家。2005年原告张开芬认为有疑,便持 户口簿到派出所查询,派出所以擅自涂改户口而扣留户口簿,做出待查处理决 定。2006年曰者派出所给予张开芬、张开福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 后曰者派出所又补办了张开福家的户口簿。在2006年补办户口簿后,补办的户 口簿上仍然没有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原告张开芬又再次找到被告张开芬(原名 李珍)要求给予迁回自己的户口,因原告张开芬已出嫁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 办事处桥头村,故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叫原告张开芬到夫家所在地开具接 收证明、拿三张照片及夫家的户口簿给她,由她把原告张开芬户口过户到其夫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如何使用原告张开芬姓名经过的事实。 9 号证据 2007 年 8 月 6 日王乐旺证明。欲证明原告张开芬委托自己将其户 口簿转交给苗万谷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张开芬对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列举的 3、4、5、6 号证据 无异议。对列举的 1、2、7、8、9 号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接受质 询且有利害关系,证实的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 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开芬列举的第一组 1、2 号、第二组 3 号、第三组 4、5、6 号、第四组 7、8 号、第五组 10 号证据 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列举的第五 组 9 号证据缺乏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列举的第 1、2、3、4、5、6 号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其证 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列举的 7 号证据属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陈述, 不具备证据特征,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列举的 8、9 号缺乏合法性和客观 真实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属于同村人,原告张开 芬生于 1979 年 10 月 16 日,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生于 1980 年 12 月 6 日。 1997 年原告张开芬属于应届生辍学在家,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属于复读 生,而按当时的招生规定,复读生录取分数线比应届生录取分数线高 10 分,于 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与原告张开芬的母亲李自仙及哥哥张开福协商同 意,用原告张开芬的户口簿报名参加中考。9 月考试成绩公布,被告张开芬 (原名李珍)考试成绩为 628 分,被文山州卫校录取。因为报考姓名是张开 芬,到学校报到所转户口的名字也只能是张开芬,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向 原告张开芬的哥哥张开福要户口簿办理转户口手续,张开福以户口簿找不到为 由拒绝。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六舅毕永龙知道情况后,便拿了被告张开 芬(原名李珍)的录取通知书到曰者派出所,谎称找不到户口簿、入学时间紧 为由骗取曰者派出所,至曰者派出所开具了原告张开芬迁出户口的证明,并在 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存根栏加盖了“迁出”印章。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便 拿着户口迁移到文山州卫校报到读书。在今后的读书、入团、工作、结婚等社 会活动交往过程中均使用“张开芬”姓名至今。2003 年原告张开芬的哥哥持户 口簿到曰者派出所办理其妻贺翠珍迁入户口和长女张雪娅的落户时,派出所的 工作人员在核对户口簿与存根时发现,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在存根上已于 1997 年 9 月迁出,并在户口簿原告张开芬姓名的登记卡上加盖“迁出”印章。后原告 张开芬按照派出所的要求寻找盗用姓名人,原告张开芬查出自己的姓名是被被 告张开芬(原名李珍)所用,即把户口簿交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把原告张开芬 的户口迁回,被告张开芬家找到毕永龙,请求其帮忙办理原告张开芬的户口, 毕永龙因无法办理就用涂改液将曰者派出所在户口簿上的“迁出”印章涂盖, 然后同年 8 月将户口簿交还原告张开芬家。2005 年原告张开芬认为有疑,便持 户口簿到派出所查询,派出所以擅自涂改户口而扣留户口簿,做出待查处理决 定。2006 年曰者派出所给予张开芬、张开福各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处罚 后曰者派出所又补办了张开福家的户口簿。在 2006 年补办户口簿后,补办的户 口簿上仍然没有原告张开芬的户口,原告张开芬又再次找到被告张开芬(原名 李珍)要求给予迁回自己的户口,因原告张开芬已出嫁到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 办事处桥头村,故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叫原告张开芬到夫家所在地开具接 收证明、拿三张照片及夫家的户口簿给她,由她把原告张开芬户口过户到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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