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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 4、5、6号证据欲证明被告张开芬原名叫李珍,出生于1980年12月6 日,李珍的名字已被公安机关纳入户籍管理档案,2006年3月21日被迁出到 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 7号证据2007年7月28日新寨村民委员会证明。 8号证据2007年7月9日丘北县大中型水库二00六年第三、第四季度移 民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名单公示。 7、8证据欲证明原告张开芬属移民搬迁户,享有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而 今后将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 9号证据2007年1月31日收条。欲证明丘北县公安局双龙营派出所收到 刘光发1700元保证金的事实。 10号证据2007年2月6日丘北县公安局丘公(行)决字[2007]第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张开芬(原名李珍)被丘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罚款50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对原告张开芬列举的第一组1、2号、第 三组4、5、6号、第四组7、8号证据无异议。对列举的第二组3号、第五组 9、10号证据持有异议。认为:第二组3号、第五组9、10号证据缺乏合法 性、关联性。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列举了下列证据。 1号证据2007年7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李明的调查笔 录。欲证明张开芬(原名李珍)1997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她叫自己帮忙把户 口簿带回去还原告张开芬家的事实。 2号证据2007年7月25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毕永龙的调查笔 录。欲证明1997年9月张开芬(原名李珍)中考被文山州卫校录取,因为拿不 到原告张开芬的户口簿,自己帮忙拿了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录取通知书 到曰者派出所谎称找不到户口簿为由,至曰者派出所把原告张开芬的户口从曰 者派出所迁出。2003年7月原告张开芬家查出户口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迁出,把户口簿交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把原告张开芬的户口迁回,被告张开芬 家找到自己,请求其帮忙办理原告张开芬的户口,自己因办不了就用涂改液将 日者派出所在户口簿的迁出印章涂盖,然后同年8月将户口簿交还原告家的事 实。 3号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李珍的户口于2005年12月14日迁至锦 屏镇桥头村的事实。 4号证据1997年7月7日成绩通知书。欲证明张开芬的中考成绩为628分 的事实。 5号证据准考证。欲证明中考准考证姓名为张开芬的事实。 6号证据2006年4月6日收据。欲证明丘北县公安局曰者派出所分别收取 张开芬、张开福各1000元的罚款的事实。 7号证据2007年7月25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被告张开芬(原 名李珍)的调查笔录。欲证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如何使用原告张开芬姓 名经过的事实。 8号证据2007年8月4日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之夫苗万谷证明。欲证6 号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 4、5、6 号证据欲证明被告张开芬原名叫李珍,出生于 1980 年 12 月 6 日,李珍的名字已被公安机关纳入户籍管理档案,2006 年 3 月 21 日被迁出到 丘北县公安局锦屏派出所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 7 号证据 2007 年 7 月 28 日新寨村民委员会证明。 8 号证据 2007 年 7 月 9 日丘北县大中型水库二 OO 六年第三、第四季度移 民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名单公示。 7、8 证据欲证明原告张开芬属移民搬迁户,享有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而 今后将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 9 号证据 2007 年 1 月 31 日收条。欲证明丘北县公安局双龙营派出所收到 刘光发 1700 元保证金的事实。 10 号证据 2007 年 2 月 6 日丘北县公安局丘公(行)决字[2007]第 7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欲证明张开芬(原名李珍)被丘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5 日, 罚款 500 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对原告张开芬列举的第一组 1、2 号、第 三组 4、5、6 号、第四组 7、8 号证据无异议。对列举的第二组 3 号、第五组 9、10 号证据持有异议。认为:第二组 3 号、第五组 9、10 号证据缺乏合法 性、关联性。 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列举了下列证据。 1 号证据 2007 年 7 月 28 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李明的调查笔 录。欲证明张开芬(原名李珍)1997 年 4 月的一个星期天,她叫自己帮忙把户 口簿带回去还原告张开芬家的事实。 2 号证据 2007 年 7 月 25 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毕永龙的调查笔 录。欲证明 1997 年 9 月张开芬(原名李珍)中考被文山州卫校录取,因为拿不 到原告张开芬的户口簿,自己帮忙拿了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的录取通知书 到曰者派出所谎称找不到户口簿为由,至曰者派出所把原告张开芬的户口从曰 者派出所迁出。2003 年 7 月原告张开芬家查出户口是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 迁出,把户口簿交到被告家,要求被告把原告张开芬的户口迁回,被告张开芬 家找到自己,请求其帮忙办理原告张开芬的户口,自己因办不了就用涂改液将 曰者派出所在户口簿的迁出印章涂盖,然后同年 8 月将户口簿交还原告家的事 实。 3 号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李珍的户口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迁至锦 屏镇桥头村的事实。 4 号证据 1997 年 7 月 7 日成绩通知书。欲证明张开芬的中考成绩为 628 分 的事实。 5 号证据准考证。欲证明中考准考证姓名为张开芬的事实。 6 号证据 2006 年 4 月 6 日收据。欲证明丘北县公安局曰者派出所分别收取 张开芬、张开福各 1000 元的罚款的事实。 7 号证据 2007 年 7 月 25 日委托代理人杜仲武、王积綋对被告张开芬(原 名李珍)的调查笔录 。欲证明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如何使用原告张开芬姓 名经过的事实。 8 号证据 2007 年 8 月 4 日被告张开芬(原名李珍)之夫苗万谷证明。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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