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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草案在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8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12 月10日随后被确定为“世界人权日”。 2.《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30个条文组成。序言明确指出:“对人类家庭所 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 的基础”,“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己被宣布为普 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 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保护”。鉴于各会员国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 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而对这些权利的普遍了解对于该誓愿的充分实现具 有重要意义,故发布此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该宣言第1条宣示自由、平等理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第2条规定了非歧视原 则:“人人由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 区别…”。 第3条至第28条列举了各项具体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禁止奴役、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法律人格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 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公平审判权: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和 法不溯及既往;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任意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 的权利:迁徙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国籍权: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财产权;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获得公正合理的报酬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 生活权:知识产权: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社会和国际秩序权。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宣言同样对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规定了某 些限制。第29条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 以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人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同时,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之规定,任意地、过分宽泛 地解释宣言的限制性条款,第29条特别要求:“此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于 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 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为了避免宣言各条款之间或与其他国际人权文 件之间产生解释性冲突而受到减损,或者人权条款不被滥用,第30条专门规定: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 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3.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述 《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国际人权文件,其历史性 进步意义表现在: (1)宣言是第一个系统提出应受尊重和保护之人权的具体内容的国际人权 文件。在此之前,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仅限于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度和 奴隶贸易、国际劳工保护等有限领域。《联合国宪章》也没有指明应受尊重和保 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而宣言所列举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11 言》草案在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以 48 票赞成、8 票弃权、0 票反对获得通过。12 月 10 日随后被确定为“世界人权日”。 2.《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 30 个条文组成。序言明确指出:“对人类家庭所 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 的基础”,“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 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 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 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保护”。鉴于各会员国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 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而对这些权利的普遍了解对于该誓愿的充分实现具 有重要意义,故发布此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该宣言第 1 条宣示自由、平等理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 平等。他们赋有理性良知,诚应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第 2 条规定了非歧视原 则:“人人由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 区别……”。 第 3 条至第 28 条列举了各项具体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禁止奴役、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法律人格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 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公平审判权;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和 法不溯及既往;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不受任意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受攻击 的权利;迁徙自由;寻求庇护的权利;国籍权;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财产权;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享受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获得公正合理的报酬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休息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 生活权;知识产权;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社会和国际秩序权。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宣言同样对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规定了某 些限制。第 29 条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 以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人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 同时,为了防止国家滥用“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之规定,任意地、过分宽泛 地解释宣言的限制性条款,第 29 条特别要求:“此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于 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 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为了避免宣言各条款之间或与其他国际人权文 件之间产生解释性冲突而受到减损,或者人权条款不被滥用,第 30 条专门规定: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 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3.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述 《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国际人权文件,其历史性 进步意义表现在: (1)宣言是第一个系统提出应受尊重和保护之人权的具体内容的国际人权 文件。在此之前,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仅限于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制度和 奴隶贸易、国际劳工保护等有限领域。《联合国宪章》也没有指明应受尊重和保 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内容,而宣言所列举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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