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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侵略、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每个人的 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和实际享有。因此,《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开宗明 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平等权利之信念”, 并在第一条中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 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 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此,《联合国宪章》在序言 中开宗明义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 之信念”,在第1条中强调“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 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普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一个全 球性的政府间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为此目的,《联合国宪章》第13条把“促进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宗教,促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和基本自由之实现”列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 要求联合国大会应对之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宪章第62条授权经社理事会将 “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作为其 主要职责之一,并要求它设立“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经社理事会 据此于1946年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以决议方式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人 权公约草案、人权文件。此外,宪章第76条规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目的之一, 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 激发世界人民相互维系之意识”。此规定为托管理事会曾经在保护托管领土内的 人权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提供了重要指引,使托管领土上的人民摆脱了外国的控 制,为实现其人权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8 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的问世,使得人权问题由国内管辖的事项全面国 际化。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等主要机关在国际人权法的创制和实践,为国际 人权法的产生、发展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然,《联合国宪章》对人权问题 只是作了一般概况性规定,缺乏对应予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实施的 具体措施的规定,因而使得会员国如何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 重这一法律义务变得模糊,以至于人们对于宪章有关人权问题的规定之法律效力 产生诸多争议。29即便如此,《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地位是不可 否认的,宪章以上的不足和缺陷,正说明后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存在的必要性 和紧迫性。 (二)《世界人权宣言》 1.《世界人权宣言》产生的背景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是创立联合国的宗旨之 一。但是,1945年6月25日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能够包含一个拟定的“国 际人权法案”,于是,起草该法案成了1946年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首要 任务之一。1946年2月,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的规定,成立 了以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艾琳娜·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为主席、中国 代表张彭春任副主席的人权委员会。经过多次辩论,决定起草三个文件,即:一 个宣言草案,确立人权的一般原则和标准;一个公约草案,确认具体的权利和对 权利的限制:另一个是关于实施措施的文件。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 2”2006年3月,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议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一一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相 应完成其历史使命。 28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29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S10 制止侵略、防止和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每个人的 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尊重和实际享有。因此,《联合国宪章》在其序言中开宗明 义“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国家平等权利之信念”, 并在第一条中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 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 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为此,《联合国宪章》在序言 中开宗明义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 之信念”,在第 1 条中强调“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 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普遍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一个全 球性的政府间组织的纲领性文件中。为此目的,《联合国宪章》第 13 条把“促进 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宗教,促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和基本自由之实现”列为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 要求联合国大会应对之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宪章第 62 条授权经社理事会将 “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作为其 主要职责之一,并要求它设立“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经社理事会 据此于 1946 年建立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27并以决议方式制定或通过了一系列人 权公约草案、人权文件。此外,宪章第 76 条规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的目的之一, 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 激发世界人民相互维系之意识”。此规定为托管理事会曾经在保护托管领土内的 人权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提供了重要指引,使托管领土上的人民摆脱了外国的控 制,为实现其人权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28 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的问世,使得人权问题由国内管辖的事项全面国 际化。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等主要机关在国际人权法的创制和实践,为国际 人权法的产生、发展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作用。当然,《联合国宪章》对人权问题 只是作了一般概况性规定,缺乏对应予保护的人权的具体内容和保障人权实施的 具体措施的规定,因而使得会员国如何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 重这一法律义务变得模糊,以至于人们对于宪章有关人权问题的规定之法律效力 产生诸多争议。29即便如此,《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础地位是不可 否认的,宪章以上的不足和缺陷,正说明后来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存在的必要性 和紧迫性。 (二)《世界人权宣言》 1.《世界人权宣言》产生的背景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是创立联合国的宗旨之 一。但是,1945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能够包含一个拟定的“国 际人权法案”,于是,起草该法案成了 1946 年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首要 任务之一。1946 年 2 月,经社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68 条的规定,成立 了以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艾琳娜·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为主席、中国 代表张彭春任副主席的人权委员会。经过多次辩论,决定起草三个文件,即:一 个宣言草案,确立人权的一般原则和标准;一个公约草案,确认具体的权利和对 权利的限制;另一个是关于实施措施的文件。1948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权宣 27 2006 年 3 月,第 60 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议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相 应完成其历史使命。 28 富学哲:《从国际法看人权》,新华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34 页。 29 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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