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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起草过程和其中包含的权利内容可以看出,以上措辞是参与制定者中各方力 量及其代表的各学派调和的产物。因此,它们一方面仍然保留着自然权利学说的 明显烙印,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社会权利学说的影响。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的提出和确认,很难仅仅在自然权利学说的框架内得到诠释。从某种意义上 说,现代国际人权法理论上的任何发展,都是在上述不同人权理论之间以及不同 利益集团之间的碰撞与协调中进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代国际人权文件所确 立的具体权利或提出的权利要求,往往既含有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又反映社会 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要求,也包含世界人民的普遍愿望。 4.现代国际人权法从确立国际标准开始转为注重人权的执行。 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到冷战结束,国际人权领域的 主要工作是确立国际标准。在此期间,国际社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和区 域性的人权公约,最后通过的三个人权公约是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1989年 《儿童权利公约》和1990年《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为了促进国家义务的履行或保障权利条款的实施,这些人权条约往往有一个共同 特点:不仅确定了普遍的权利,而且设置了相应的国际监督机构和程序。例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设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中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中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各相应的 程序规则。区域性人权条约也设置了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此后,国际社会把工 作重点转移到国际人权标准的实施上面。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 权大会,是国际人权运动重心转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次会议公布的《维也纳 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强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应予以合理化和加强,以 便加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机制,促进尊重、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目标”。联合 国秘书长安南2005年4月7日在日内瓦世界人权大会的发言中也指出:“人权事 业已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过去60年的多数时间里,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阐 明、编纂和尊奉权利。这些努力造就了一个法律、标准和机制的非凡框架一一世 界人权宣言、国际盟约和许多其他人权文书。在某些领域,这些工作需要继续下 去。但是宣言的时代正在让位于实施的时代,这也是理所应当。”国际社会把重 点转移到国际标准的实施上,以使其从纸上的条文变为各国的现实,是国际人权 法的新发展和巨大进步。 第二节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保护制度 一、普遍性人权条约及其机制 (一)《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 通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国际社会认识到,要维持世界和平,仅考虑 为对他们的评价,实际上总是在想象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时的情况。因此,当人肯定自己应享有人权时,就 不可避免地要肯定所有自己所评价的人都享有同样权利。参见威廉姆斯:“平等的观念”,载于P·拉斯雷特 和W·G·朗斯曼主编:《哲学、政治学和社会》第二集,布莱克威尔出版社1962年版,第117页。转引自 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9、40页。 6《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序言第8段。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90页。 99 件的起草过程和其中包含的权利内容可以看出,以上措辞是参与制定者中各方力 量及其代表的各学派调和的产物。因此,它们一方面仍然保留着自然权利学说的 明显烙印,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社会权利学说的影响。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的提出和确认,很难仅仅在自然权利学说的框架内得到诠释。从某种意义上 说,现代国际人权法理论上的任何发展,都是在上述不同人权理论之间以及不同 利益集团之间的碰撞与协调中进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代国际人权文件所确 立的具体权利或提出的权利要求,往往既含有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又反映社会 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要求,也包含世界人民的普遍愿望。 4.现代国际人权法从确立国际标准开始转为注重人权的执行。 从 194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到冷战结束,国际人权领域的 主要工作是确立国际标准。在此期间,国际社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全球性和区 域性的人权公约,最后通过的三个人权公约是 1984 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为《禁止酷刑公约》)、1989 年 《儿童权利公约》和 1990 年《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为了促进国家义务的履行或保障权利条款的实施,这些人权条约往往有一个共同 特点:不仅确定了普遍的权利,而且设置了相应的国际监督机构和程序。例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设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中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中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各相应的 程序规则。区域性人权条约也设置了相应的人权保护机制。此后,国际社会把工 作重点转移到国际人权标准的实施上面。1993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世界人 权大会,是国际人权运动重心转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次会议公布的《维也纳 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强调“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应予以合理化和加强,以 便加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机制,促进尊重、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目标”。 26联合 国秘书长安南 2005 年 4 月 7 日在日内瓦世界人权大会的发言中也指出:“人权事 业已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过去 60 年的多数时间里,我们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阐 明、编纂和尊奉权利。这些努力造就了一个法律、标准和机制的非凡框架——世 界人权宣言、国际盟约和许多其他人权文书。在某些领域,这些工作需要继续下 去。但是宣言的时代正在让位于实施的时代,这也是理所应当。”国际社会把重 点转移到国际标准的实施上,以使其从纸上的条文变为各国的现实,是国际人权 法的新发展和巨大进步。 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保护制度 一、普遍性人权条约及其机制 (一)《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 通过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国际社会认识到,要维持世界和平,仅考虑 为对他们的评价,实际上总是在想象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时的情况。因此,当人肯定自己应享有人权时,就 不可避免地要肯定所有自己所评价的人都享有同样权利。参见威廉姆斯:“平等的观念”,载于 P·拉斯雷特 和 W·G·朗斯曼主编:《哲学、政治学和社会》第二集,布莱克威尔出版社 1962 年版,第 117 页。转引自 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9、40 页。 26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序言第 8 段。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9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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