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2两个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都将民族自决权列于 第一条,标志着民族自决权正式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显示了民族自决权在其中的 重要地位。 民族自决权被纳入人权范畴,不仅为殖民地人民争取国家独立和充分享受人 权提供了依据,开辟了道路,而且是集体权利在现代国际人权发展中的一个重要 开端。例如,战后大批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却严重阻 碍了这些新兴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因此,继民族自决权之后,发展中国家又 提出了发展权等集体权利。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 1986年又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 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忍随后, 针对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些危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如战争、环境污染、 能量短缺、人口爆炸、粮食短缺等,又出现了一系列集体人权概念,如和平权、 环境权、人类共同财产权等。4这些权利概念的提出,使得人权在内涵上远远超 出了最初的个人权利范围,转变为包括个人权利、人民权利和人类权利在内的内 容广泛丰富的范畴,从而使现代国际人权法在权利内容上呈现出横向扩展的趋 势。 3.国际人权法所包含的人权理念深受传统人权理论的影响,是各大法学流 派妥协的产物。 如前所述,对于权利的来源,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人权是上帝赋 予的,或者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但是,在现代国际人权文件中,对于 人权的根源却常常取之于人的固有本性或尊严。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 取消了第一阶段草案中代表自然法思想的“上帝”和“自然”之类的词语。两个 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在序言中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固有的尊严”。《美洲人权公 约》承认“人的基本权利的来源并非由于某人是某一国家的公民,而是根据人类 人格的属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认识到“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对 于什么是人所固有的本性或尊严,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5但是,就这些人权文 2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二版,第11页。 3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1365页。 24例如,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作好准备宣言》,第一次明确承认“个人、 国家和全人类享有和平权利”:1984年,联大再次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重申“全球人民均享有和 平的神圣权利”。在环境权方面,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 权在一种给人以尊严和健康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 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5有人认为,人具有自由选择能力和理性,使得必须把人当作自由和理性的存在加以对待,这是人享 有人权的根据。鉴于这种观点显然会排除缺乏这两种能力的人(如胎儿、婴儿、精神病患者和处于永久性 昏迷状态的人)享有人权,进而出现了“分层论”和“潜能论”两种主张,前者认为具备自由和理性能力 的人可以享受充分的人权,缺乏或丧失这些能力的人只能享受不充分的人权或只能享受法权:后者认为具 有自由和理性的潜能是人享有人权的依据。胎儿和婴儿虽不具有现实的自由和理性的能力,却具备发展这 种能力的潜能,因此应当享有人权。此外,一些学者还力图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而不是单纯从个 人的类特征的角度,论证人权的依据。如梅尔顿(A.I.Melden)就主张,人权的基础并不是人的某个单一 特征,而是我们在促进自己利益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支持的整体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人所必需的, 而且是人的追求和成就的意义所在。它不是约定的,而是人的普遍的本质结构。参见A·I·梅尔顿:《权利 与人》,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另一位哲学家弗拉斯托斯(Gregory Vlastos)则认为,人权普遍 性的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普遍存在的道德评价关系。参见G·弗拉斯托斯:“公正与平等”,载于R·勃朗特 主编:《社会正义》,英格伍德·克利夫斯·普兰提斯一豪尔出版社1962年版,第48一53页。威廉姆斯(B A.O.Williams)进一步补充了弗拉斯托斯的观点,认为人权普遍性的基础在于人们在价值评价上的相互需求 关系。我们在评价别人时,实际上同时也在评价自己。肯定他人作为人的价值,也就肯定了自己作为人的 价值。这种相互依存的价值评价关系,甚至可以延伸到我们对婴儿、胎儿、精神病患者的评价过程中,因8 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 22两个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都将民族自决权列于 第一条,标志着民族自决权正式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显示了民族自决权在其中的 重要地位。 民族自决权被纳入人权范畴,不仅为殖民地人民争取国家独立和充分享受人 权提供了依据,开辟了道路,而且是集体权利在现代国际人权发展中的一个重要 开端。例如,战后大批殖民地国家独立之后,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却严重阻 碍了这些新兴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因此,继民族自决权之后,发展中国家又 提出了发展权等集体权利。197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 1986 年又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 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23随后, 针对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些危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如战争、环境污染、 能量短缺、人口爆炸、粮食短缺等,又出现了一系列集体人权概念,如和平权、 环境权、人类共同财产权等。 24这些权利概念的提出,使得人权在内涵上远远超 出了最初的个人权利范围,转变为包括个人权利、人民权利和人类权利在内的内 容广泛丰富的范畴,从而使现代国际人权法在权利内容上呈现出横向扩展的趋 势。 3.国际人权法所包含的人权理念深受传统人权理论的影响,是各大法学流 派妥协的产物。 如前所述,对于权利的来源,17、18 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认为人权是上帝赋 予的,或者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但是,在现代国际人权文件中,对于 人权的根源却常常取之于人的固有本性或尊严。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 1 条 取消了第一阶段草案中代表自然法思想的“上帝”和“自然”之类的词语。两个 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在序言中指出人权“是源于人身固有的尊严”。《美洲人权公 约》承认“人的基本权利的来源并非由于某人是某一国家的公民,而是根据人类 人格的属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认识到“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对 于什么是人所固有的本性或尊严,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25但是,就这些人权文 22 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 1986 年第二版,第 11 页。 23 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第 1365 页。 24 例如,1978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作好准备宣言》,第一次明确承认“个人、 国家和全人类享有和平权利”;1984 年,联大再次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重申“全球人民均享有和 平的神圣权利”。在环境权方面,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人类有 权在一种给人以尊严和健康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 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25 有人认为,人具有自由选择能力和理性,使得必须把人当作自由和理性的存在加以对待,这是人享 有人权的根据。鉴于这种观点显然会排除缺乏这两种能力的人(如胎儿、婴儿、精神病患者和处于永久性 昏迷状态的人)享有人权,进而出现了“分层论”和“潜能论”两种主张,前者认为具备自由和理性能力 的人可以享受充分的人权,缺乏或丧失这些能力的人只能享受不充分的人权或只能享受法权;后者认为具 有自由和理性的潜能是人享有人权的依据。胎儿和婴儿虽不具有现实的自由和理性的能力,却具备发展这 种能力的潜能,因此应当享有人权。此外,一些学者还力图从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而不是单纯从个 人的类特征的角度,论证人权的依据。如梅尔顿(A. I. Melden)就主张,人权的基础并不是人的某个单一 特征,而是我们在促进自己利益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支持的整体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人所必需的, 而且是人的追求和成就的意义所在。它不是约定的,而是人的普遍的本质结构。参见 A·I·梅尔顿:《权利 与人》,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 1977 年版。另一位哲学家弗拉斯托斯(Gregory Vlastos)则认为,人权普遍 性的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普遍存在的道德评价关系。参见 G·弗拉斯托斯:“公正与平等”,载于 R·勃朗特 主编:《社会正义》,英格伍德·克利夫斯·普兰提斯一豪尔出版社 1962 年版,第 48-53 页。威廉姆斯(B. A. O. Williams)进一步补充了弗拉斯托斯的观点,认为人权普遍性的基础在于人们在价值评价上的相互需求 关系。我们在评价别人时,实际上同时也在评价自己。肯定他人作为人的价值,也就肯定了自己作为人的 价值。这种相互依存的价值评价关系,甚至可以延伸到我们对婴儿、胎儿、精神病患者的评价过程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