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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美好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要在中国梦中张扬中国,显示中国人的存在,凸显中国 人的主体性。我们深知,过度的身份焦虑可能会导致知识创新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的减弱。然而,要想 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法学研究者就必须思考这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最终都要回到哲 学、回到中国现实才能寻找到较为满意的答案。但是法理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对身份焦虑的 反应可能会调动研究者的热情,会促成法学流派的形成,会减少基于身份的焦虑。尽管,在焦虑中可能 会出现过高或过低地估计学科的功能,从而失去谦逊、理性的本色。但是,现在张扬法治之理和法理学 学科地位是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体系,而且还因为中国的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之林中的基础学科。从法治是洽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角度看 以研究法治如何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理学目前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太小,人们对法理和法理学科的重视 程度还不足以支撑法治思维成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因而,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中国法理学者给自己准确 定位、社会对法治之理或法理学高度认可,从而使法治之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究竟是政治人,还是法律人问题上纠缠;二是 由此而导致学科的任务不明确。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理学一直在寻求学科的独立性,建立在规范 主义基础上的法理学,是一种积极入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要把实现法治当成自己的最重要任务。文 学家式的那种市隐式的、率性恣意、平淡从容的生活与法理学者生活与研究无关。法理学者的焦虑更多 的是来自对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法治难以实现的无奈。可以说,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是一种对中国法治 建设艰难进程所承担责任的忧患意识。在这种焦虑之中包含有特定学科的历史使命感。也许只有当中 国的法理学者能够有勇气说出“我只是扮演了上苍偶尔赋予我的角色而已”,这一成功人士常说的话 时,中国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才有可能彻底消除。尽管本文笔者在这段时间的研究思考,好像也多少引 进了不少的文学色彩,但写作过程始终不可能像文学家那样轻松自如。这种身份焦虑首先来自于对建 构“中国法理学”的着急心态;其次来自于学术界对“中国法哲学者”学术贡献较低的认同度。 就目前的法理学现状来说,长期在西方法理学的阴影之下,中国法理学缺乏自主性贡献,也与中国 法治实践离得比较远,学科的主要内容就是把西方法理学引进到了中国。但是,以翻译为主要贡献的中 国法理学,在很少有自己建树的情况下,想获取较高的身份地位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发现,在当下中国 的法理学研究中,对法条本身的教义学关注逐渐被放逐,法晢学问题基本上进入了大而空的境界,法理 学家越来越像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却唯独不像法学家。在交叉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旗帜下,法 学家已经失去了对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的牵挂。言语之中只剩下了政治引领下的政法理念。我们对法 治的理解和运用,还是停留在认识论阶段。经世致用的法学在我们的眼中,还只是认识法律、法治本质 的工具,从而在依法治国的背后缺乏方法论的足够支撑。我们可以推断,法学家如果找不到自己的榔 头,即使我们把法治视为治国之利器,但不掌握方式的方法,没有系统的法治方法论体系,法治也仍不能 改变中国的命运。因而,法学研究要以法治之理为本业,积极探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方法,从而 为法治中国建设找到恰当的路径。只有这样,关于法律人身份的焦虑才有可能得到缓解。法学如果没 有积极入世的方法,在实力主义之下身份地位得不到改善。按照阿玛蒂亚的观点,保障自由是法治的承 诺,扩展人们的自由是一个过程,推进法治实际上是推进自由的解放。自由在发展中具有建构作用,同 时也发挥着手段性作用。这意味着法理学者对法治理论和法治实现的途径贡献越多,其身份地位就 越高。 从学科发展的历史来观察,中国的法理学者之所以关注身份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因为在中国广为 流传的梅因那句至理名言:“所有社会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这 判断中,身份被从多个角度批判,成了身份特权的代名词。与身份特权对应的是封建专制社会,而契约 精神成了与法治自由对应的社会。人们对身份的批判存在着很多的误解。实际上在法治理论中,基于 契约的身份是一种平等的身份,身份依然存在,只是少了特权。我们不能因为身份与等级特权相连而彻 底抛弃身份。契约所体现的是自由与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身份。我们发现,在很多法学理论的描述 中,身份问题好像是封建社会的古董,而契约代表了现代法治的精神。特别是一些学者推崇卢梭的“社 会契约论”,使得对身份贬抑的思维更加明显。伴随社会契约的传播,契约中所蕴含的平等、自由价值 6美好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要在中国梦中张扬中国,显示中国人的存在,凸显中国 人的主体性。我们深知,过度的身份焦虑可能会导致知识创新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的减弱。然而,要想 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法学研究者就必须思考这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最终都要回到哲 学、回到中国现实才能寻找到较为满意的答案。但是法理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对身份焦虑的 反应可能会调动研究者的热情,会促成法学流派的形成,会减少基于身份的焦虑。尽管,在焦虑中可能 会出现过高或过低地估计学科的功能,从而失去谦逊、理性的本色。但是,现在张扬法治之理和法理学 学科地位是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体系,而且还因为中国的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之林中的基础学科。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角度看, 以研究法治如何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法理学目前所发挥的作用还是太小,人们对法理和法理学科的重视 程度还不足以支撑法治思维成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因而,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中国法理学者给自己准确 定位、社会对法治之理或法理学高度认可,从而使法治之理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究竟是政治人,还是法律人问题上纠缠;二是 由此而导致学科的任务不明确。自 20世纪 80年代至今,法理学一直在寻求学科的独立性,建立在规范 主义基础上的法理学,是一种积极入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要把实现法治当成自己的最重要任务。文 学家式的那种市隐式的、率性恣意、平淡从容的生活与法理学者生活与研究无关。法理学者的焦虑更多 的是来自对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法治难以实现的无奈。可以说,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是一种对中国法治 建设艰难进程所承担责任的忧患意识。在这种焦虑之中包含有特定学科的历史使命感。也许只有当中 国的法理学者能够有勇气说出“我只是扮演了上苍偶尔赋予我的角色而已”,这一成功人士常说的话 时,中国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才有可能彻底消除。尽管本文笔者在这段时间的研究思考,好像也多少引 进了不少的文学色彩,但写作过程始终不可能像文学家那样轻松自如。这种身份焦虑首先来自于对建 构“中国法理学”的着急心态;其次来自于学术界对“中国法哲学者”学术贡献较低的认同度。 就目前的法理学现状来说,长期在西方法理学的阴影之下,中国法理学缺乏自主性贡献,也与中国 法治实践离得比较远,学科的主要内容就是把西方法理学引进到了中国。但是,以翻译为主要贡献的中 国法理学,在很少有自己建树的情况下,想获取较高的身份地位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发现,在当下中国 的法理学研究中,对法条本身的教义学关注逐渐被放逐,法哲学问题基本上进入了大而空的境界,法理 学家越来越像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却唯独不像法学家。在交叉研究、跨学科研究的旗帜下,法 学家已经失去了对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的牵挂。言语之中只剩下了政治引领下的政法理念。我们对法 治的理解和运用,还是停留在认识论阶段。经世致用的法学在我们的眼中,还只是认识法律、法治本质 的工具,从而在依法治国的背后缺乏方法论的足够支撑。我们可以推断,法学家如果找不到自己的榔 头,即使我们把法治视为治国之利器,但不掌握方式的方法,没有系统的法治方法论体系,法治也仍不能 改变中国的命运。因而,法学研究要以法治之理为本业,积极探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方法,从而 为法治中国建设找到恰当的路径。只有这样,关于法律人身份的焦虑才有可能得到缓解。法学如果没 有积极入世的方法,在实力主义之下身份地位得不到改善。按照阿玛蒂亚的观点,保障自由是法治的承 诺,扩展人们的自由是一个过程,推进法治实际上是推进自由的解放。自由在发展中具有建构作用,同 时也发挥着手段性作用[5] 。这意味着法理学者对法治理论和法治实现的途径贡献越多,其身份地位就 越高。 从学科发展的历史来观察,中国的法理学者之所以关注身份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因为在中国广为 流传的梅因那句至理名言:“所有社会进步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6] 。在这一 判断中,身份被从多个角度批判,成了身份特权的代名词。与身份特权对应的是封建专制社会,而契约 精神成了与法治自由对应的社会。人们对身份的批判存在着很多的误解。实际上在法治理论中,基于 契约的身份是一种平等的身份,身份依然存在,只是少了特权。我们不能因为身份与等级特权相连而彻 底抛弃身份。契约所体现的是自由与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身份。我们发现,在很多法学理论的描述 中,身份问题好像是封建社会的古董,而契约代表了现代法治的精神。特别是一些学者推崇卢梭的“社 会契约论”,使得对身份贬抑的思维更加明显。伴随社会契约的传播,契约中所蕴含的平等、自由价值 6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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