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就成了与法治共生共亡的重要概念,而身份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中有所涉及。很 明显,人们在理解社会契约的时候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在法理学中如果排除特权,身份依然在法治 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对身份的关注就是对人性的关注。虽然在法律或法学中,人已经被抽象化 了,失去生物学或心理学意义上的多样性,但法学的研究者以及法学研究的对象毕竟是人,无论对研究 者还是研究对象的身份及心态关注都是必要的,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即使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身份 的关注也会出现“身份”的焦虑,甚至会影响到学科的发展。其中,美国内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 身份的确认所引发的,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法官判词就是驱动因素。 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之所以会产生身份焦虑,不仅是因为身份在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且还在于 法理学者身份的多重性是与内心的焦虑相伴随的。“身份越多的人,焦虑越甚”。身份一词有多种 含义。早期含义是指人们在交往中体现个体差异的特征或标志。但随着使用的广泛,后来的含义越来 越多,甚至有了意识形态上的修辞意义。身份意味着话语权,有诸如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涵义。 在社会学中,身份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尽管中国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专门的研究并不 多见,但在研究法治问题时却进行了部分涉猎。身份与社会地位、身价等社会现象联系密切,一个人和 个学科都会考虑身份。特别是在中国,身份作为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 是以阶序意识来确定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并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在此意义上,法理学者对身份的追求 不同于其他学科,他们非常强调基于法治的平等,注重契约精神。毕竟,法理学科的产生与对法治的追 求密切相关,法治虽然也是统治的一种方式,但与统治者直接用权力进行统治不同,在权力行使中加上 了法律的栅栏。法理学者就是要加入到用法治进行治理的活动中去,从而实现由被统治者向社会治理 者的身份转变。 在学科发展问题上的“身份”焦虑问题,如果是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是一种关于学科发展的忧患意 识,而忧患与焦虑如果转换成发奋的动力,所焦虑的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但是,焦虑过度也会产生负 面的作用。在笔者看来,中国法理学学科及学者之所以身份地位不高,社会的认同度不够,就是因为在 已经过去的历史时期对法治的需求不旺盛,因为社会没有对法治的旺盛需求,以法治理论为研究核心的 法理学自然地位不会很高。然而,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中国社会的治理、公民权利的保护 美好生态环境的建设等都需要法治理论,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硏究身份问题。在法治已经成为 政治正确”的前提下,我们相信中国法理学学科和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改观。但这 需要法理学科有相对独立的发展。如果像现在这样,在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绑架下的法理学,不能取 得独立的身份,不能为法治建设贡献出独立的理论,基于身份的焦虑还会持续下去。在传统文化和权力 意志支配下,法理学科所特有的那种追求自由、自主的思维理路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为,当代的法理 学者很难摆脱各种政治大词的纠缠,永远难以做出自主的选择,也很难不受各种社会学思想的影响。再 加上法理学者在社会中本来就有各种身份的纠缠,使得身份的焦虑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有所表现,而且在 学科的研究中也难以幸免。然而,我们不必气馁,因为任何思想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被各个时代的意识 形态所左右,而意识形态的内容也是处于经常的变化之中。现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政治意识 形态的组成部分9,社会需要法理学说建构法治意识形态。这也就为法理学者改变身份地位提供了 契机 积极入世是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因而,法理学的研究者应该有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怀,从而使我们 的研究积极靠近国家与社会的重大需求。在中国古代文化的表象中,世和出世是儒家与道家的分水 岭之一。人世与出世尽管在思维方向上有很大差别,但在人生的终点上并没有太多的出入。人们通过 辩证思考发现,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也是一种入世思想,为无为则无不为就是一种有为思想。我们 发现,很多思想家有独特的心理路程,他们往往用隐居的方式来显示其存在。闭门谢客、饶文经史、饱览 释典、不参俗务,以狂傲显示其与世俗的差异,其所体现出的精神贵族的气质,令很多学人为之敬仰。然 而,这种退出江湖的隐居是有“资本”的,所谓退出江湖首先需要身在江湖,出名成家以后才有所谓的隐 居,没有取得显赫的身份资格就难言隐居。对那些本来就属于芸芸众生没有身份地位的人来说,所谓 “隐居”就是一种自恋式的孤芳自赏。现实的问题是,即使你天天哭着喊着追求身份地位,也未必得到 7就成了与法治共生共亡的重要概念,而身份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中有所涉及。很 明显,人们在理解社会契约的时候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在法理学中如果排除特权,身份依然在法治 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对身份的关注就是对人性的关注。虽然在法律或法学中,人已经被抽象化 了,失去生物学或心理学意义上的多样性,但法学的研究者以及法学研究的对象毕竟是人,无论对研究 者还是研究对象的身份及心态关注都是必要的,也是有积极意义的。即使在法治社会中如果没有身份 的关注也会出现“身份”的焦虑,甚至会影响到学科的发展。其中,美国内战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对 身份的确认所引发的,德雷德·斯科特案件的法官判词就是驱动因素[7] 。 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之所以会产生身份焦虑,不仅是因为身份在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且还在于 法理学者身份的多重性是与内心的焦虑相伴随的。“身份越多的人,‘焦虑越甚’”[8] 。身份一词有多种 含义。早期含义是指人们在交往中体现个体差异的特征或标志。但随着使用的广泛,后来的含义越来 越多,甚至有了意识形态上的修辞意义。身份意味着话语权,有诸如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等方面的涵义。 在社会学中,身份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尽管中国法理学界对这一问题专门的研究并不 多见,但在研究法治问题时却进行了部分涉猎。身份与社会地位、身价等社会现象联系密切,一个人和 一个学科都会考虑身份。特别是在中国,身份作为意识形态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基本 是以阶序意识来确定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并决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在此意义上,法理学者对身份的追求 不同于其他学科,他们非常强调基于法治的平等,注重契约精神。毕竟,法理学科的产生与对法治的追 求密切相关,法治虽然也是统治的一种方式,但与统治者直接用权力进行统治不同,在权力行使中加上 了法律的栅栏。法理学者就是要加入到用法治进行治理的活动中去,从而实现由被统治者向社会治理 者的身份转变。 在学科发展问题上的“身份”焦虑问题,如果是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是一种关于学科发展的忧患意 识,而忧患与焦虑如果转换成发奋的动力,所焦虑的问题就可能得到解决。但是,焦虑过度也会产生负 面的作用。在笔者看来,中国法理学学科及学者之所以身份地位不高,社会的认同度不够,就是因为在 已经过去的历史时期对法治的需求不旺盛,因为社会没有对法治的旺盛需求,以法治理论为研究核心的 法理学自然地位不会很高。然而,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中国社会的治理、公民权利的保护、 美好生态环境的建设等都需要法治理论,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身份问题。在法治已经成为 “政治正确”的前提下,我们相信中国法理学学科和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改观。但这 需要法理学科有相对独立的发展。如果像现在这样,在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绑架下的法理学,不能取 得独立的身份,不能为法治建设贡献出独立的理论,基于身份的焦虑还会持续下去。在传统文化和权力 意志支配下,法理学科所特有的那种追求自由、自主的思维理路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为,当代的法理 学者很难摆脱各种政治大词的纠缠,永远难以做出自主的选择,也很难不受各种社会学思想的影响。再 加上法理学者在社会中本来就有各种身份的纠缠,使得身份的焦虑不仅在现实生活中有所表现,而且在 学科的研究中也难以幸免。然而,我们不必气馁,因为任何思想都是在历史的长河中被各个时代的意识 形态所左右,而意识形态的内容也是处于经常的变化之中。现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已经成为政治意识 形态的组成部分[9] ,社会需要法理学说建构法治意识形态。这也就为法理学者改变身份地位提供了 契机。 积极入世是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因而,法理学的研究者应该有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关怀,从而使我们 的研究积极靠近国家与社会的重大需求。在中国古代文化的表象中,入世和出世是儒家与道家的分水 岭之一。入世与出世尽管在思维方向上有很大差别,但在人生的终点上并没有太多的出入。人们通过 辩证思考发现,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也是一种入世思想,为无为则无不为就是一种有为思想。我们 发现,很多思想家有独特的心理路程,他们往往用隐居的方式来显示其存在。闭门谢客、饶文经史、饱览 释典、不参俗务,以狂傲显示其与世俗的差异,其所体现出的精神贵族的气质,令很多学人为之敬仰。然 而,这种退出江湖的隐居是有“资本”的,所谓退出江湖首先需要身在江湖,出名成家以后才有所谓的隐 居,没有取得显赫的身份资格就难言隐居。对那些本来就属于芸芸众生没有身份地位的人来说,所谓 “隐居”就是一种自恋式的孤芳自赏。现实的问题是,即使你天天哭着喊着追求身份地位,也未必得到 7 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