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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中间制度一妨害排除保护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丶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充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欠 系,只是其尖系为「物上尖系 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另一个中间制度─妨害排除保护 ◼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究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关 系,只是其关系为「物上关系」,从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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