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郎某存在非一般朋友关系以及不定时共同居住的事实,李某也明 知郎某的经济状况,郎某的收入是否具有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0 多万元巨款的能力,李某也是明知的。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特别是当买受人存在大额的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要求 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然李某在未收到郎某任何钱款的情况下, 把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给郎某,有悖买卖交易常理。综合上述情节, 可以认定李某、郎某订立合同的初衷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李某 所有的系争房屋赠与给郎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为房屋买 卖合同,实质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因此,李某、郎某以及柯某关 于本案所涉合同性质应为赠与合同的观点,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然而,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为李某与柯某的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 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 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 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 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 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某非因日常 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郎某,严重损害了柯某的财产权 -4--4- 郎某存在非一般朋友关系以及不定时共同居住的事实,李某也明 知郎某的经济状况,郎某的收入是否具有一次性付清人民币 300 多万元巨款的能力,李某也是明知的。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特别是当买受人存在大额的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要求 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然李某在未收到郎某任何钱款的情况下, 把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给郎某,有悖买卖交易常理。综合上述情节, 可以认定李某、郎某订立合同的初衷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李某 所有的系争房屋赠与给郎某,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为房屋买 卖合同,实质上是房屋赠与合同。因此,李某、郎某以及柯某关 于本案所涉合同性质应为赠与合同的观点,原审法院予以采信。 然而,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实为李某与柯某的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 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 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 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 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 同财产。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 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李某非因日常 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郎某,严重损害了柯某的财产权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