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我们奉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0的收入分配政策,通过先富带动后富, 通过个别带动整体,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根据这一政策精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以不妨碍先富, 不损害个人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为限,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程度不能太高。第三是所谓的/税 收国际竞争0的制约,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的手段,也是吸引外 资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个人所得税不仅要考虑国家需要,更要考虑国际上的一般水平和周边国家的情 况。尤其是目前,面对国际上普遍的降税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能订得太高。上述三大制约使得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也说明了仅靠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种是无法完成税收所负 有的社会功能的。 其三,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首先,遗产税是对 死亡者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征税,这些财产从横向看既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了债权、权 益等无形资产,从纵向看则是死亡人历年的收入结余,即历年的财富累积。因此,征收遗产税,即可以对纳 税人现有财产做到普遍征收,又可以对其以往交税不足的部分进行追溯,横向纵向调节的结果,使遗产税 拥有了较强的调节能力。其次,遗产税的征收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进行的,因此,对财产所有人不会产 生任何不利影响,既不会影响他对其财产的享用,也不会挫伤其劳动积极性,因此,不会产生效率损失的问 题。最后,从世界上实行遗产税的国家看,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级次多、累进程度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其 国际制约并不太强,因此,采用遗产税就可以制定累进程度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所有这些,都决定 了遗产税具有在财富分配方面的较强的调节功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体系必不可少的 税种。 21税制意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填补我国长期税制建设的一项空白,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遗产 税在世界上己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598年,荷兰就开征了遗产税,现在也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共 计100多个开征了此税,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开征了此税。而在我国,早在1915年,当时的北洋政府 总统府财政讨论会就制定了5遗产税条例6;1946年,国民党政府也公布过5遗产税法6,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遗产税都没有真正实施。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发的5全国税政实施要则6中就规定有遗产税,但 到1957年税制修正时就被取消了。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再被列入计划。19奶年国务 院批转的5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6虽然包括了遗产税,但至今也未开征。这样,就形成了我国税制建设中 长期存在的一个空白和缺陷。如果说建国以来遗产税未予开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平均主义分 配制度所致,那么,改革开放以后,面对日益高速增长的经济以及多种分配制度的实施,个人收入水平的不 断提高,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这一空白再不弥补,不仅反映了我国税制建设对经济 发展和收入分配的滞后,也反映了税制建设的不完善。因此,开征遗产税,不仅可以改写我国税制长期无 遗产税的历史,对完善我国的税制建设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1政治意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如前所述,世界上已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它们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也都征收 了相应的税种。但是,由于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我国公民在外国的遗产 都不能课税,这就形成了不对等的关系,不仅使我国的税收权益受到伤害,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因此开 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增加税收收入。 二、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11经济条件。从经济发展方面看,我国国民经济己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 国GDP仅为3624.1亿元,到1998年则扩大到79395.7亿元,20年间增长了20.1倍。从个人收入方面 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个人财产积累日益增多。1978年我国职 工工资总额仅为568.9亿元,到1998年则上升为9296.5亿元,增长约15.3倍;另外,我国居民现在持有 的金融资产已达7万多亿元,其中仅储蓄存款就有6万多亿元。这些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良好的经 15中国统计年鉴(1999)6。 。5中国统计年鉴(1999)6。 34994-2010 China Academie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utp://www.cnki.net市场经济, 我们奉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0的收入分配政策, 通过先富带动后富, 通过个别带动整体,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根据这一政策精神,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以不妨碍先富, 不损害个人劳动致富的积极性为限, 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累进程度不能太高。第三是所谓的/ 税 收国际竞争0的制约, 在对外开放条件下,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组织收入、调节分配的手段, 也是吸引外 资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个人所得税不仅要考虑国家需要, 更要考虑国际上的一般水平和周边国家的情 况。尤其是目前, 面对国际上普遍的降税趋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能订得太高。上述三大制约使得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受到了极大的削弱, 也说明了仅靠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种是无法完成税收所负 有的社会功能的。 其三, 遗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 提高税收调节分配的力度。首先, 遗产税是对 死亡者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征税, 这些财产从横向看既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也包括了债权、权 益等无形资产; 从纵向看则是死亡人历年的收入结余, 即历年的财富累积。因此, 征收遗产税, 即可以对纳 税人现有财产做到普遍征收, 又可以对其以往交税不足的部分进行追溯, 横向纵向调节的结果, 使遗产税 拥有了较强的调节能力。其次, 遗产税的征收是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进行的, 因此, 对财产所有人不会产 生任何不利影响, 既不会影响他对其财产的享用, 也不会挫伤其劳动积极性, 因此, 不会产生效率损失的问 题。最后, 从世界上实行遗产税的国家看, 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级次多、累进程度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 其 国际制约并不太强, 因此, 采用遗产税就可以制定累进程度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形式。所有这些, 都决定 了遗产税具有在财富分配方面的较强的调节功能, 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体系必不可少的 税种。 21 税制意义: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填补我国长期税制建设的一项空白, 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遗产 税在世界上已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 1598 年, 荷兰就开征了遗产税, 现在也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共 计100 多个开征了此税, 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开征了此税。而在我国, 早在 1915 年, 当时的北洋政府 总统府财政讨论会就制定了5遗产税条例6; 1946 年, 国民党政府也公布过5遗产税法6, 但是由于种种原 因, 遗产税都没有真正实施。新中国成立后, 在 1950 年颁发的5全国税政实施要则6中就规定有遗产税, 但 到1957 年税制修正时就被取消了。在后来的历次税制改革中, 遗产税都没有再被列入计划。1993 年国务 院批转的5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6虽然包括了遗产税, 但至今也未开征。这样, 就形成了我国税制建设中 长期存在的一个空白和缺陷。如果说建国以来遗产税未予开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平均主义分 配制度所致, 那么, 改革开放以后, 面对日益高速增长的经济以及多种分配制度的实施, 个人收入水平的不 断提高, 财富的不断积累以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 这一空白再不弥补, 不仅反映了我国税制建设对经济 发展和收入分配的滞后, 也反映了税制建设的不完善。因此, 开征遗产税, 不仅可以改写我国税制长期无 遗产税的历史, 对完善我国的税制建设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1 政治意义: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如前所述, 世界上已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 它们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也都征收 了相应的税种。但是, 由于中国没有开征遗产税, 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和我国公民在外国的遗产 都不能课税, 这就形成了不对等的关系, 不仅使我国的税收权益受到伤害, 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因此, 开 征遗产税有利于在国际经济交流中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增加税收收入。 二、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11 经济条件。从经济发展方面看, 我国国民经济已有了很大的发展, 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 年我 国GDP 仅为 3 624. 1 亿元, 到 1998 年则扩大到 79 395. 7 亿元, 20 年间增长了 20. 1 倍¹ 。从个人收入方面 看, 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个人财产积累日益增多。1978 年我国职 工工资总额仅为 568. 9 亿元, 到 1998 年则上升为 9 296. 5 亿元, 增长约 15. 3 倍 º ; 另外, 我国居民现在持有 的金融资产已达 7 万多亿元, 其中仅储蓄存款就有 6 万多亿元。这些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良好的经 ¹ 5 中国统计年鉴( 1999)6 。 º 5 中国统计年鉴( 1999)6 。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