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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限制。早在2001年“8.13批复”可窥见一斑,2006年同命不同价一案则更显 冲突。宪法自身制度的匮乏导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门法。 如果说上述一些宪法问题在累积着宪法与民法问题的碰撞,那么可以说“物 权法草案”的制定是引发双方正式对话的导火索。而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 难的公开信后的纷杂言论也是激发理性对话产生的现实原因。例如,《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第49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等等诸如此类的带 有规范公权力行为的法条多次出现是否合理。民事主体的利益同国家利益或公共 利益交织在一起的现实导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两法交融的问题。很显 然,当下的民法与宪法关系理论都无法解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遭遇的根本性问 题,无法指导立法实践 简而言之,立法问题是现实发展的重大冲突。基于“学术研究水准直接影响 立法水准”,[⑥]因此在统一民法典尚未诞生之际,开展民主的学术对话以提升 学术研究水平,并进而提高立法水平则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选择。 (四)对话是避免两者割裂发展的危险的必然选择 各自割裂的发展可能导致宪法的虚置以及权威地位进一步下降,并动摇人们 对依法治国包括宪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获得假性繁荣与显赫地位,但是转 而迅即它作为法律的保障作用会进一步受到打击。 当然有一种割裂发展并非主观为之。如当宪法缺失某些调整功能,民法却不 得不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时,民法首先求助于宪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结果可能导 致放弃解决,或者“违心”地接受某种宪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决,诉 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试图回归古罗马时期“万民法”的辉煌时期。但是无论是囿到限制。早在 2001 年“8.13 批复”可窥见一斑,2006 年同命不同价一案则更显 冲突。宪法自身制度的匮乏导致根本法需求助于部门法。 如果说上述一些宪法问题在累积着宪法与民法问题的碰撞,那么可以说“物 权法草案”的制定是引发双方正式对话的导火索。而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 难的公开信后的纷杂言论也是激发理性对话产生的现实原因。例如,《物权法》 (征求意见稿)第 49 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等等诸如此类的带 有规范公权力行为的法条多次出现是否合理。民事主体的利益同国家利益或公共 利益交织在一起的现实导致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不得不面临两法交融的问题。很显 然,当下的民法与宪法关系理论都无法解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遭遇的根本性问 题,无法指导立法实践。 简而言之,立法问题是现实发展的重大冲突。基于“学术研究水准直接影响 立法水准”,[⑥]因此在统一民法典尚未诞生之际,开展民主的学术对话以提升 学术研究水平,并进而提高立法水平则是理性研究者的合理选择。 (四)对话是避免两者割裂发展的危险的必然选择 各自割裂的发展可能导致宪法的虚置以及权威地位进一步下降,并动摇人们 对依法治国包括宪法至上的信心。而民法可能获得假性繁荣与显赫地位,但是转 而迅即它作为法律的保障作用会进一步受到打击。 当然有一种割裂发展并非主观为之。如当宪法缺失某些调整功能,民法却不 得不面临现实问题的解决时,民法首先求助于宪法,但是令人失望的结果可能导 致放弃解决,或者“违心”地接受某种宪法模式,然后民法也可能自行解决,诉 求于自身的自足性,试图回归古罗马时期“万民法”的辉煌时期。但是无论是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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