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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我,均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d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 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 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号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 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 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 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征收管理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 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 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己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 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印花 税征收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 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 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 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 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 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査 )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 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 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我,均应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 d 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 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 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 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 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 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仍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 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的,根据国税发[2004]81 号规定,需符合以下相关条件: (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 5 年; (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 5 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投资者终止投资; (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 5 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 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 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 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 检查。 一、征收管理 印花税自 1988 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 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 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 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印花 税征收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 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 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 证的管理。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 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 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 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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