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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权利。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 随意变通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 要停止执行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 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竟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5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 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 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6183号)计算纳税 假定中国公民马某2005年在我国境内1至12月的绩效工资为6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 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9000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900~(800600]÷12=24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125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9000(800-600)]×15%-125 28800×15%-125 320-125=4195(元)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 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法规定的权利。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 随意变通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法,对于一些地方违反统一政策,擅自 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 要停止执行 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按以下计 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 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 1 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 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 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竞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 2 条、第 3 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第 5 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 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 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 号)计算纳税。 假定中国公民马某 2005 年在我国境内 1 至 12 月的绩效工资为 600 元,12 月 31 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 金(兑现的绩效工资)29000 元。请计算马某取得该笔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 12 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29000-(800-600)]÷12=2400 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15%、125 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 =(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 800 元的差额)×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29 000-(800-600)]×15%-125 =28 800×15%-125 =4320-125=4195(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 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用下述 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 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 日或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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