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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poPs公约秘书处制定的《最佳可行技术与最佳环境实践导则》认为焚烧 技术是危险废物处置中最为成熟的技术,并对主流焚烧技术,如回转窑、热解、流化床等焚烧炉 的工艺设计和运行参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也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分类、贮存、运输 处理及最终处置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在标准方面,导则对焚烧处置过程的PCDD/PCDF没有 提出强制性的标准,但是认为采用BAT技术的焚烧炉尾气PCDD/PCDF排放应达到001-0,1ng TEQ/Nm3的水平,而01 ng TEQ/Nm3的排放限值是该导则认为要实现的最低标准要求。这一点 对中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2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要求 《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核心目标是实现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 理(ESM),保护人类健康和尽可能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该公约提倡危险废物就地处 理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它作为最早提出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国际公约,其主导思 想是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保障国际社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 鉴于公约关注的关键问题在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其附件中也提及关于危险废物焚烧处 置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在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嗯英 /呋喃等,为了使这些高危污染物质免受因焚烧危险废物而产生二次污染,要求建立非常严格的 排放标准和二次污染物净化技术。同时强调了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 措施和建议,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巴塞尔公约》在限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技术导则,其意图是向那 些正在从事安全有效处置和管理危险废物能力建设的国家提供指导,提高危险废物处置的技术水 平,并以此协助它们制定出详尽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以及废物全过程管理的计划和战略,最终实 现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的目标。 32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管理要求 321美国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加速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废物管理的 法律。美国的危险废物管理主要贯穿于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体系当中,主要包括:1970年 颁布《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RA)和《清洁空气法》(CAA)、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利 用法》(RCRA)和《有毒物质控制法》、1980年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 CERCLA)、 1984年颁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法》(NwTA)、1990年颁布《污染预防法》(PA)、1992年颁 布《联邦设施法》等。而在以上法律中最为直接管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法律主要为《淸洁 空气法》(CAA)和《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RCRA),以及RCRA提出的运行许可证制度。美国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通常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制定颁布,具有一定强制性。一般重点监 管的危险废物管理由联邦和州规定,地方政府依据联邦法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 相应的法规,以指导和监督地方危险废物的管理。7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POPs 公约秘书处制定的《最佳可行技术与最佳环境实践导则》认为焚烧 技术是危险废物处置中最为成熟的技术,并对主流焚烧技术,如回转窑、热解、流化床等焚烧炉 的工艺设计和运行参数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也对危险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分类、贮存、运输、 处理及最终处置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在标准方面,导则对焚烧处置过程的 PCDD/PCDF 没有 提出强制性的标准,但是认为采用 BAT 技术的焚烧炉尾气 PCDD/PCDF 排放应达到 0.01–0.1ng TEQ/Nm3 的水平,而 0.1ng TEQ/Nm3 的排放限值是该导则认为要实现的最低标准要求。这一点 对中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2 巴塞尔公约的有关要求 《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核心目标是实现危险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 理(ESM),保护人类健康和尽可能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的破坏。该公约提倡危险废物就地处 理和处置,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它作为最早提出危险废物污染控制的国际公约,其主导思 想是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以保障国际社会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 鉴于公约关注的关键问题在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其附件中也提及关于危险废物焚烧处 置方面的要求,特别是在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 /呋喃等,为了使这些高危污染物质免受因焚烧危险废物而产生二次污染,要求建立非常严格的 排放标准和二次污染物净化技术。同时强调了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 措施和建议,为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巴塞尔公约》在限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技术导则,其意图是向那 些正在从事安全有效处置和管理危险废物能力建设的国家提供指导,提高危险废物处置的技术水 平,并以此协助它们制定出详尽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以及废物全过程管理的计划和战略,最终实 现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的目标。 3.2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管理要求 3.2.1 美国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从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美国加速了环境立法的步伐,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废物管理的 法律。美国的危险废物管理主要贯穿于有关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体系当中,主要包括:1970 年 颁布《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RA)和《清洁空气法》(CAA)、1976 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利 用法》(RCRA)和《有毒物质控制法》、1980 年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 1984 年颁布《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法》(NWTA)、1990 年颁布《污染预防法》(PPA)、1992 年颁 布《联邦设施法》等。而在以上法律中最为直接管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运行的法律主要为《清洁 空气法》(CAA)和《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RCRA),以及 RCRA 提出的运行许可证制度。美国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通常由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制定颁布,具有一定强制性。一般重点监 管的危险废物管理由联邦和州规定,地方政府依据联邦法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 相应的法规,以指导和监督地方危险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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