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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总署开发了守法监督机制,通过有资历的检察员的现场走访收集具体数据,对要 求各州提供的信息的评估等手段确保各个相关方能够遵纪守法,例如《清洁大气法》执行监控是 通过环境保护总署和各州和地方立法机构的合作以及新源绩效标准和各州实施规划、危险大气污 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等途径实现的。再例如《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该法的多数执行监督责任指 派给了各州和地方授权机构,环境保护总署通过监控相关规划的具体行动确保各项设施监察的彻 底性。环境保护总署还依据《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培训模块中的许可证标准、大气排放标准、危 险废物处置设施和产生者的有机大气排放标准、大气特征风险研究等方面对于危险废物处理、贮 存和处置设施进行监控。美国1997年以前主要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1997年后,美国环 保署颁布了新的焚烧炉标准,提高了PCDD/Fs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为了推进实施新标准,焚烧处 置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在此基础上,根据美国最佳可行技术要求,从1998年开始,大量非焚烧 处置设施开始建设,当年就建立了1516个非焚烧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高温蒸汽931个,化学消 毒173个,热蒸汽消毒92个,微波处理254个,其他新型技术61个。 322欧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技术评估 欧洲目前处置危险废物的主要形式是焚烧,但这种处置必须满足相应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欧盟所有废物(危险的或是非危险的)都要遵循欧委会指令7544EEC,危险废物还必须 遵循欧委会指令91/689/EC。在欧盟的法律中(91689/EWG)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满足多项指令 或标准规定,《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6/EC)就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该指令的目标是尽量防 止或限制焚烧或联合焚烧企业排放至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并尽量防止或限 制污染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威胁风险。指令制定了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措施,并通过在欧洲共同 体范围内焚烧和联合焚烧设施排放限值的制定,以满足欧洲废物指令(75442EC)的要求。该 指令为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提供的管理和技术依据。另外,为了推进废 物处置行业最佳可行技术的应用,欧盟提出了《废物处理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和《废物 焚烧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用于指导欧盟各国的废物处置,包括危险废物处置。 欧盟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管理、资源化和正确处置上。成员国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 并确认而且确保除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外,没有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混放, 没有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放。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处置和资源化操作时遵循许可证制度。在 危险废物资源化运行的方式不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许可证的要求。公司或者 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操作或者进行资源化操作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定期接受包含废物源和 目的地在内的检査。运输者、生产者、公司和企业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并提供给国家指派的 权力机构。 323其他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技术评估 在日本,191年,日本对《废物处置和公众清洁法》( WDPCL)进行了修改,1992年推出 了感染性废物处置准则。根据 WDPCL的内容,所有的废物被分为两类: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8 环境保护总署开发了守法监督机制,通过有资历的检察员的现场走访收集具体数据,对要 求各州提供的信息的评估等手段确保各个相关方能够遵纪守法,例如《清洁大气法》执行监控是 通过环境保护总署和各州和地方立法机构的合作以及新源绩效标准和各州实施规划、危险大气污 染物的国家排放标准等途径实现的。再例如《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该法的多数执行监督责任指 派给了各州和地方授权机构,环境保护总署通过监控相关规划的具体行动确保各项设施监察的彻 底性。环境保护总署还依据《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培训模块中的许可证标准、大气排放标准、危 险废物处置设施和产生者的有机大气排放标准、大气特征风险研究等方面对于危险废物处理、贮 存和处置设施进行监控。美国 1997 年以前主要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1997 年后,美国环 保署颁布了新的焚烧炉标准,提高了 PCDD/Fs 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为了推进实施新标准,焚烧处 置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在此基础上,根据美国最佳可行技术要求,从 1998 年开始,大量非焚烧 处置设施开始建设,当年就建立了 1516 个非焚烧处置设施,其中包括高温蒸汽 931 个,化学消 毒 173 个,热蒸汽消毒 92 个,微波处理 254 个,其他新型技术 61 个。 3.2.2 欧盟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技术评估 欧洲目前处置危险废物的主要形式是焚烧,但这种处置必须满足相应的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欧盟所有废物(危险的或是非危险的)都要遵循欧委会指令 75/442/EEC,危险废物还必须 遵循欧委会指令 91/689/EEC。在欧盟的法律中(91/689/EWG)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满足多项指令 或标准规定,《欧盟废物焚烧指令》(2000/76/EC)就是最为重要的一项。该指令的目标是尽量防 止或限制焚烧或联合焚烧企业排放至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并尽量防止或限 制污染排放对人类健康的威胁风险。指令制定了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措施,并通过在欧洲共同 体范围内焚烧和联合焚烧设施排放限值的制定,以满足欧洲废物指令(75/442/EEC)的要求。该 指令为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提供的管理和技术依据。另外,为了推进废 物处置行业最佳可行技术的应用,欧盟提出了《废物处理行业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和《废物 焚烧最佳可行技术参考文件》,用于指导欧盟各国的废物处置,包括危险废物处置。 欧盟对危险废物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管理、资源化和正确处置上。成员国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 并确认而且确保除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外,没有将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混放, 没有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放。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处置和资源化操作时遵循许可证制度。在 危险废物资源化运行的方式不会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许可证的要求。公司或者 企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操作或者进行资源化操作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定期接受包含废物源和 目的地在内的检查。运输者、生产者、公司和企业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记录,并提供给国家指派的 权力机构。 3.2.3 其他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技术评估 在日本,1991 年,日本对《废物处置和公众清洁法》(WDPCL)进行了修改,1992 年推出 了感染性废物处置准则。根据 WDPCL 的内容,所有的废物被分为两类: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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