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本次爆炸中的加害人明确表示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时面临无法获得全额赔 偿的局面。 但是: (1)五月花公司是为营利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由此引出餐厅爆炸事件。五月 花公司虽无法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原告一家的受害事件毫无关系。 (2)双方当事人虽同为受害人,但相比于五月花公司所受损害为经营损失,原告一家 的生存利益损害显然更为深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 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什么是利益衡量理论 一、核心观点 1.当某一问题存在复数解释时,应当将利益衡量作为选择标准,而对既存法规及所谓 的法律构成不予考虑。(价值理性优先) 2.利益衡量作为解决案件审判过程出现的法律漏洞和疑难问题的一个流行之道。(适用 条件) 3.在论证进路上是先有结论后找规范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 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论证进路) 二、理论渊源 1.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有别于概念法学的法解释方法,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利益法学 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新评价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主要由日本学者加 藤一郎、星野英一教授加以体系化。(深受古典自然法学、复兴自然法学影响) 2.利益衡量理论在德、日有所不同。拉伦茨表述为“法益衡量”,加藤和星野二氏用的 是“利益衡量”或“利益考量”。这不仅是用词上的差异,更反映了其理论渊源的不同。德 国本土的利益法学以及其后的新评价法学,要求“法官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日本利益衡量 论的直接渊源是自由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少有德国利益法学的痕迹。(两 种利益衡量是否受到法律约束的区别) 3.中国学者已发表了一些研究利益衡量理论的成果,其中有较大影响的是梁慧星的《民 法解释学》第15章,论文有梁上上的《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利益衡量的 界碑》,章剑生的《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胡玉鸿的《关于“利 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张利春的《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 民法解释学》,李军的《利益衡量论》,潘福仁的《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中国的研究情 况) 22 而本次爆炸中的加害人明确表示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双方当事人同时面临无法获得全额赔 偿的局面。 但是: (1)五月花公司是为营利目的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并由此引出餐厅爆炸事件。五月 花公司虽无法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原告一家的受害事件毫无关系。 (2)双方当事人虽同为受害人,但相比于五月花公司所受损害为经营损失,原告一家 的生存利益损害显然更为深重。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7 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 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 什么是利益衡量理论 一、核心观点 1. 当某一问题存在复数解释时,应当将利益衡量作为选择标准,而对既存法规及所谓 的法律构成不予考虑。(价值理性优先) 2. 利益衡量作为解决案件审判过程出现的法律漏洞和疑难问题的一个流行之道。(适用 条件) 3. 在论证进路上是先有结论后找规范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 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论证进路) 二、理论渊源 1. 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有别于概念法学的法解释方法,源于德国的自由法学、利益法学 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新评价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主要由日本学者加 藤一郎、星野英一教授加以体系化。(深受古典自然法学、复兴自然法学影响) 2. 利益衡量理论在德、日有所不同。拉伦茨表述为“法益衡量”,加藤和星野二氏用的 是“利益衡量”或“利益考量”。这不仅是用词上的差异,更反映了其理论渊源的不同。德 国本土的利益法学以及其后的新评价法学,要求“法官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日本利益衡量 论的直接渊源是自由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少有德国利益法学的痕迹。(两 种利益衡量是否受到法律约束的区别) 3. 中国学者已发表了一些研究利益衡量理论的成果,其中有较大影响的是梁慧星的《民 法解释学》第 15 章,论文有梁上上的《利益的层次结构与利益衡量的展开》、《利益衡量的 界碑》,章剑生的《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胡玉鸿的《关于“利 益衡量”的几个法理问题》,张利春的《关于利益衡量的两种知识----兼行比较德国、日本的 民法解释学》,李军的《利益衡量论》,潘福仁的《司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中国的研究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