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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专业人员无法清楚了解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征兆,也是造成其不通报的原 因,而且不同的专业人员也有不同的通报意思。 由于各类专业人员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没有完全通报其所知悉的儿童少年 遭受虐待事件,因而逐渐损坏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通报系统,而且也在许多方面 阻碍了其帮助需要接受保护受虐儿童少年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没有通报将造成 那些迫切需要接受保护的儿童少年获得帮助的机会受阻,特别是对于那些遭受严 重虐待,以及处于立即危险环境中的儿童少年。由于责任通报制的规定普遍遭受 破坏,降低专业人士支持该法的诚意。就专业人员而言,他们不可能完全支持 个社会大众,以及其它专业人员都已经知首其规定已经曹受破坏的法今。此外 由于大家普遍没有遵守责任通报制的规定,事实上将可能惩罚那些有确实负起通 报责任的人,使那些企图规避遭受通报的人不政与其接近。没有通报也造成专家 心理上的焦虑与负担。但是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而言,当他们相信进行通报会 危及他们与儿童少年的关系,或是当他们相当确信通报不会对受虐儿童少年或是 他们的家庭带来任何好处的时候,将会担负起这项风险。最后,事件的处理被系 统所筛选掉,或是没有进入到该系统的时候,将不会使该事件进入到官方的统计 资料中。没有通报的事件扭曲了儿童少年遭受待的情形,并且降低儿童少年所 需的经费与政策支持。 就学校教职员而言,虽然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具有通报责任,但却往往因为 些因素而影响其通报的情形,这些因素包括:一、不了解通报规定:二、害怕 作了不正确的通报:三、不了解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运作情形:四、害怕通报将 使受虐者的处境更加恶化:五、害怕遭受到报复:六、不愿意扮演证人的角色: 以及,比、不了解曹受虎待对于受虚者的影向。然而不诵报的结果,知往往让这 些受店者持续处于恶劣的成长环境中,对其心理、行为、认知,以及智力发展等 都造成了莫大的伤害。甚且就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而言,不通报疑似个案不但是 违法的行为,更违反了专业人员的伦理规范。 、通报的型式 有关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通报规定散见于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 利法中。其中,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通报型式可以分为责 任通报与一般通报二种型式。 (一)责任通报:系指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 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 四小时: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2.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2828 使得专业人员无法清楚了解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征兆,也是造成其不通报的原 因,而且不同的专业人员也有不同的通报意愿。 由于各类专业人员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没有完全通报其所知悉的儿童少年 遭受虐待事件,因而逐渐损坏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通报系统,而且也在许多方面 阻碍了其帮助需要接受保护受虐儿童少年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没有通报将造成 那些迫切需要接受保护的儿童少年获得帮助的机会受阻,特别是对于那些遭受严 重虐待,以及处于立即危险环境中的儿童少年。由于责任通报制的规定普遍遭受 破坏,降低专业人士支持该法的诚意。就专业人员而言,他们不可能完全支持一 个社会大众,以及其它专业人员都已经知道其规定已经遭受破坏的法令。此外, 由于大家普遍没有遵守责任通报制的规定,事实上将可能惩罚那些有确实负起通 报责任的人,使那些企图规避遭受通报的人不敢与其接近。没有通报也造成专家 心理上的焦虑与负担。但是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而言,当他们相信进行通报会 危及他们与儿童少年的关系,或是当他们相当确信通报不会对受虐儿童少年或是 他们的家庭带来任何好处的时候,将会担负起这项风险。最后,事件的处理被系 统所筛选掉,或是没有进入到该系统的时候,将不会使该事件进入到官方的统计 资料中。没有通报的事件扭曲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情形,并且降低儿童少年所 需的经费与政策支持。 就学校教职员而言,虽然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具有通报责任,但却往往因为 一些因素而影响其通报的情形,这些因素包括:一、不了解通报规定;二、害怕 作了不正确的通报;三、不了解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运作情形;四、害怕通报将 使受虐者的处境更加恶化;五、害怕遭受到报复;六、不愿意扮演证人的角色; 以及,七、不了解遭受虐待对于受虐者的影响。然而不通报的结果,却往往让这 些受虐者持续处于恶劣的成长环境中,对其心理、行为、认知,以及智力发展等 都造成了莫大的伤害。甚且就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而言,不通报疑似个案不但是 违法的行为,更违反了专业人员的伦理规范。 一、通报的型式 有关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通报规定散见于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 利法中。其中,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通报型式可以分为责 任通报与一般通报二种型式。 (一)责任通报:系指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 司法人员及其它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 四小时: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它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2.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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