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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 关系。 2、两者都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 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人的财产。”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 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 3、可以。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 为无效主张无效。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 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 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但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条、《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 当无效。 3、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于2001年1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 人投资10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 年6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10万元 投资及4000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 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 伙,并带走了自己10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10 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 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102000元, 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思考问题]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丙、丁 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5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 行贷款13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 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 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 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 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 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甲的10万元投资及4000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 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 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 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 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3 大亮与刘三狗之间的赌债属于非法的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民事法律 关系。 2、两者都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 18 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 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人的财产。”所以,不论为偿还赌债还是为偿还合伙欠 债,都是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为王晓明的利益,因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 效。 3、可以。王晓明之母作为监护人之一,可以对王大亮处分王晓明画的行 为无效主张无效。对于第一幅画,因处分行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权利是赌债, 因而可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继而得追及之;对于后面委托王桥卖出之画,从民 法理论上讲,存在着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但是,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8 条、《合同法》第 51 条的规定,王大亮的处分行为应 当无效。 3、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四人于 2001 年 1 月份合伙开办一酒店,起名为红绿蓝酒店,每 人投资 10 万元,大家推举甲为酒店的负责人,约定盈利平分,亏损共担。同 年 6 月份,甲与其他三人在经营中发生矛盾,遂退出合伙。对于甲的 10 万元 投资及 4000 元红利,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 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退款、分利。9 月份,乙和丙丁发生矛盾,乙也退出合 伙,并带走了自己 10 万元的投资及应分的红利。当时乙与丙丁商定,甲的 10 万元本金及红利由丙丁二人年终结算后偿还。12 月份结算后,丙丁二人散伙, 并商定甲的本金及红利,每人偿还二分之一。丙依约偿还了甲的 102000 元, 而丁散伙后经营服装生意亏本,无力偿还甲的剩余本金及红利。 [思考问题] 1、对于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应当由谁负责偿还? 2、如果丙、丁二人负责清偿了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丙、丁 二人能否向乙追偿? 3、假如乙在 5 月份为自己购买小轿车一辆,从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城北支 行贷款 13 万元,后来发生交通肇事,车毁人伤,乙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乙 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欠款,并且,向法院举证证明乙与甲丙丁由合伙生意, 可以执行其在该合伙的财产。与此同时,红绿蓝酒店的债权人建设银行西安分 行也因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此两案皆由某法院的同一名 法官审理,,建设银行西安分行主张其对红绿蓝酒店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其 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于甲的 10 万元投资及 4000 元红利,乙丙丁应该负责。甲退伙时, 由于当时合伙组织无钱可退,甲与乙丙丁三人商定,待乙丙丁三人年终结算后 退款、分利,此为针对甲退伙的约定,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应依当事人的意 志办理。甲退伙后,乙丙丁三人继续合伙经营,对甲的债务性质上为合伙的对 外债务,因此,应该对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甲退伙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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