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担保函》,海南实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回购价款人 民币112,00000元,补偿款9,539,140.00元、约定的延期付款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 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 部费用。按照天津恒阳出具的《担保函》,天津恒阳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金额为回购价款人民币112,000000,补偿款9,539,140.00 元、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因上述担保,2018年5月,鑫牛基金、鑫牛基金1号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总标的额为227,963,49786元 其中:新大洲控股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119987,80.46元,天津 恒阳、海南实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227963497.86元。导致新 大洲控股在平安银行一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1,325,933.85元,子公 司海南实业和天津恒阳的房屋不动产被査封,保全价值1.30亿元。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0所述,经新大洲控股核查 新大洲控股尚存在为新大洲控股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自然人蔡来寅借款7,00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相关担保合同未能取得 (3)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五)、3、(3)、⑧所述,根据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于2018年1月4日向自然人张天宇 借款2,300.00万元,年利息率24%。2018年5月24日,张天宇与尚 衡冠通、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共同签署《债 权债务清偿协议》,确认至2018年5月24日尚衡冠通尚欠张天宇本 金1,82635万元,年利息率24%,至2018年6月24日一次性还清。 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仼 审计报告第2页审计报告 第 2 页 出具的《担保函》,海南实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回购价款人 民币 112,000,000.00 元,补偿款 9,539,140.00 元、约定的延期付款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 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 部费用。按照天津恒阳出具的《担保函》,天津恒阳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金额为回购价款人民币 112,000,000.00 元,补偿款 9,539,140.00 元、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追索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因上述担保,2018 年 5 月,鑫牛基金、鑫牛基金 1 号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总标的额为 227,963,497.86 元, 其中:新大洲控股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 119,987,880.46 元,天津 恒阳、海南实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金额为 227,963,497.86 元。导致新 大洲控股在平安银行一账户被冻结,冻结资金 1,325,933.85 元,子公 司海南实业和天津恒阳的房屋不动产被查封,保全价值 1.30 亿元。 (2)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10 所述,经新大洲控股核查, 新大洲控股尚存在为新大洲控股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向自然人蔡来寅借款 7,00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相关担保合同未能取得。 (3)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五)、3、(3)、⑧所述,根据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 01 民初 871 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向自然人张天宇 借款 2,300.00 万元,年利息率 24%。2018 年 5 月 24 日,张天宇与尚 衡冠通、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共同签署《债 权债务清偿协议》,确认至 2018 年 5 月 24 日尚衡冠通尚欠张天宇本 金 1,826.35 万元,年利息率 24%,至 2018 年 6 月 24 日一次性还清。 公司、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阳友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