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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认为,“自我设定自我”这一命题不仅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无条件的。然 A=A作为同一律,其普遍有效性也保证了“我是我”这一命题形式上的有效性,但是“不是命题‘A是A 充当命题‘自我存在’的根据,毋宁是反过来,命题‘自我存在’充当命题‘A是A’的根据。”[1]因为 本原行动是纯粹自发的行动,它不仅不依赖任何其他的活动,而且是其他一切活动的条件,所以它不光是自身的基础,也是 逻辑必然性的内在根据。 知识学的第二条原理是“自我设定非我”。具体地说,是一个非我被直截了当地反设起来,与自我相对 立。第二条原理表达了本原行动的第二个步骤。从逻辑形式上,它具有“-A不=A”的表达式,这一命题从 形式上是自明的、无条件的,但在内容上是有条件的。费希特通过10个步骤论证了这一命题。这里无需复 述证明的过程,只需指出其中关键的环节 首先“-A不=A”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不依赖于“A=A”。从“A=A”中只能推论出“-A=-A”,而“-A= A”并不等“-A不=A”。毋宁说,“-A=-A”就是“A=A”命题本身。从形式上说“-A不=A”是通过‘A=A” 对设起来的,是“A=A”的反设定。然而,反设定的形式并不包含在设定之中,因此,反设定是无待壬何条 件而直接对设起来的:“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需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何更高 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17]因此,第二原理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不依赖于第一原理,而是由本原行动直接决定的。 其次,第二条原理从内容上说是有条件的,这里的关键是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自我”与自我设定一个与它 相对的非我的“自我”是否是同一个自我。如果对这一问题做肯定的回答,就说明第二条原理在内容:上是 依赖于第一原理的。费希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正像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行动是以自我同一性为前提 一样,就连给自我树立对立面的行动也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如果“非A的实质,则是通过A被规 定的;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实质就在于它不是A所是的那个东西”[18],那么,‘同样 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19]于是,我们发现,非我依赖于自我,它是自我的否 定,非我并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表象的对象,而应当理解为本原行动展开的行动:“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 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自我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一一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 理解它,谁若是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20] “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在费希特思想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揭示了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起源,而且具 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人的自由不仅在于他的自我同一性,也在于它能克服非我的否定性经验而成为自 我。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费希特说:“纯粹的自我只能从反面加以设想,只能理解为非我的对立面, 因而只能被想象为完全绝对的单一性;而非我的特性是多样性;纯粹的自我总是同一个东西,而且永远不 会是别的东西。”[21]而“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 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22 第三条原理通常简称为“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更准确地说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 与自我相对立”。这一条原理在逻辑上的表达式是“-A+A=X”。这一原理在形式方面是被规定的,在内容费希特认为,“自我设定自我”这一命题不仅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无条件的。虽然 A=A 作为同一律,其普遍有效性也保证了“我是我”这一命题形式上的有效性,但是“不是命题‘A 是 A’ 充当命题‘自我存在’的根据,毋宁是反过来,命题‘自我存在’充当命题‘A 是 A’的根据。”[16]因为 本原行动是纯粹自发的行动,它不仅不依赖任何其他的活动,而且是其他一切活动的条件,所以它不光是自身的基础,也是 逻辑必然性的内在根据。 知识学的第二条原理是“自我设定非我”。具体地说,是一个非我被直截了当地反设起来,与自我相对 立。第二条原理表达了本原行动的第二个步骤。从逻辑形式上,它具有“-A 不=A”的表达式,这一命题从 形式上是自明的、无条件的,但在内容上是有条件的。费希特通过 10 个步骤论证了这一命题。这里无需复 述证明的过程,只需指出其中关键的环节。 首先“-A 不=A”在形式上是无条件的,不依赖于“A=A”。从“A=A”中只能推论出“-A=-A”,而“-A=- A”并不等“-A 不=A”。毋宁说,“-A=-A”就是“A=A”命题本身。从形式上说“-A 不=A”是通过“A=A” 对设起来的,是“A=A”的反设定。然而,反设定的形式并不包含在设定之中,因此,反设定是无待任何条 件而直接对设起来的:“就其单纯形式来说,是一种全然可能的、不需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不以任何更高 的根据为基础的行动。”[17]因此,第二原理在形式上是独立的,不依赖于第一原理,而是由本原行动直接决定的。 其次,第二条原理从内容上说是有条件的,这里的关键是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自我”与自我设定一个与它 相对的非我的“自我”是否是同一个自我。如果对这一问题做肯定的回答,就说明第二条原理在内容上是 依赖于第一原理的。费希特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正像自我设定它自己的行动是以自我同一性为前提 一样,就连给自我树立对立面的行动也是以自我的同一性为前提的。如果“非 A 的实质,则是通过 A 被规 定的;它不是 A 所是的那个东西,而且它的整个实质就在于它不是 A 所是的那个东西”[18],那么,“同样 确实的是:相对于自我,直截了当地对设起来一个非我。”[19]于是,我们发现,非我依赖于自我,它是自我的否 定,非我并不是经验意义上的表象的对象,而应当理解为本原行动展开的行动:“因此对象必须在一切可 能的经验以前原来就存在于自我之中、存在于表象者之中——这个论断是一目了然的,可以说,谁若是不 理解它,谁若是不会从它出发上升到超验唯心主义,那么谁就一定是无可争辩的精神盲人。”[20] “自我设定非我”的命题在费希特思想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揭示了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起源,而且具 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人的自由不仅在于他的自我同一性,也在于它能克服非我的否定性经验而成为自 我。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费希特说:“纯粹的自我只能从反面加以设想,只能理解为非我的对立面, 因而只能被想象为完全绝对的单一性;而非我的特性是多样性;纯粹的自我总是同一个东西,而且永远不 会是别的东西。”[21] 而“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 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22] 第三条原理通常简称为“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更准确地说是:“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 与自我相对立”。这一条原理在逻辑上的表达式是“-A+A=X”。这一原理在形式方面是被规定的,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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