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耻。可以看到,通过将反社会的越轨行为抑制于未然或潜在状态,作为德性内容的耻感构成了维护杜会秩序的内在心理机制之一。 [34个 与耻感相近并构成德性另一重内容的道德情感是内疚。较之耻感对尊严的确认,内疚更直接地与是否履行道德义务相联系:”当 我们没有做道德原则要求做的事或做了道德原则不容许做的事时,我们通常便会对此感到内疚.“T3]海德格尔在考察内疚(guty) 时,曾追湖了其日常用法的原始涵义,认为它最初与负债意识(欠别人什么)相联系,由此又进一步产生了责任观念[36]。作为道德 情感的内疚,同样以责任和义务的承诺为共前提。责任与义务首先相对于群体和他人而言,因此,尽管内疚最初表现为一种心理体 验,但它总是涉及主体间和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3刀因未尽义务而感到内汽,不仅仅使个体的内在精神和意识通过反省而得到洗 礼和升华,而且同时直接地影响个体的社会行为:它从内在意识的层面,促使主体抑制与道德义务和责任相冲突的行为动机。在这 意义上,内孩与耻感一样,为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提供了内在心理机制上的担保。 概而言之,普遍的规范与内在的德性作为道德系统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构成了社会秩序所以可能的条件之一,并从不同的维度 制韵者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在这里,道德与存在的本源关系,也得到了更具体的确证。 四礼之用和为贵 作为存在的背景,社会的有序结构有多重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论及的,首先是与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相联系的生活世界,它源于 家庭关系,展开于生活过程的各个方面,为日常存在提供了切近的空间。社会结构的另一方而,是广义的体制化(institutional)的存 在.从团体(group),如学术团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等),到组织(organization),如经济领域的企业组织、政治领域的政 党组织等等:从公共的科学、教有、文化机构,如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教育文化设施的管理机构。到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各 级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等等,广义的体制化的系统或体制结构展开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而。相对于生活世界中日用常行的自发性, 体制化的存在更多地带有组织化的特点,其运行表现为一个有组织的、相对自觉的过程。 统一的社会系统从总体上看既包含生活世界,又以体制组织为其内容。如前所述,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无疑具有不同规定及存在 面向,但作为统一的社会系统的两个方面,二者又并非被此隔绝、截然相分。从现实的存在形态看,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之间,往往 具有互滤互融的特点。家庭是日常生活的基本载体之一,然而,它同时又与不同类型的婚烟制度相联系,后者(婚烟制度)则是广义 的体制组织的形式之一:同时,家庭会成员往往参与各种经济、政治、宗教、教育等活动,从而,家庭也相应地涉及政治、经济、宗 教、教有等领城的体制与组织。[38]同样,政治权力也不仅仅限于国家政权等机构,在经济组织(如企业)、教有机构(如学校)、 以及家庭等等之中,都可以看到权力的影响与作用。即使宗教团体和组织,也往往同时横贯于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之间,如西方的教 会组织,便既包括展开于生活世界的日常宗教活动(如析祷)等,也兼及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活动(如对世俗权力的影响、教会财产 的运作等)·[39]总之,作为统一的社会系统中的相关方面,生活世界与体制化的结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当然,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在广义社会系统中的相关互融,并不妨碍我们在相对独立的意义上,对二者分别加以考察。就体制组 织而言,其存在形态首先带有无人格性的特点。在生活世界中,家庭、邻里、朋友等社会关系通常以人为直接的关系项,也就是说, 在日常的交往活动中,我们所面对的对象,都是具体的人。相对于此,体制化的存在往往表现为超然于人的结构,在各种以效率为目 标的管理机构中,工具意义上的理性常常构成了其组织原则:后者有别于关注人的存在意义的价值理性。以不同程度的形式化为特 征,体制组织形成了自身的运行机制。 然而,这只是问避的一个方面。在体制组织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总是处处包含着人的参与:,它的功能和作用,也惟有通过人的活 动才能实现。制度本身是无生命的存在,它的活力必须由人赋予。当我们与不同形式的团体、组织、机构、制度发生联系时,我们与 之打交道的,并不仅仅是无人格的物,而且同时是赋予体制以生命的人。作为体制的运作者,这种人具有两重性:他既是体制的代 表,又是具体的个人:与之相应,我们所面对的,也不仅仅是形式化的结构,而同时是他人的存在:主体间的交往不仅是生活世界中 的存在境遇,而且也是体制运作过程中的本体论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体制组织的核心是人。【40 由此,我们不难注意到体制化存在的两重品格:它既是一种超然于人的形式化结构,又与人的作用过程息息相关(无人的参与则 无生命)。作为体制运作的条件,人的参与过程始终伴随着道德的作用。儒家很早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礼的作用方式时,《论 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如前所述,儒家所说的”礼”,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 政治的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玫治体制:”和“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体现于交往过程的伦理原则:从消极的方 面看,它要求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以化解繁张、抑制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和"则意味着主体之间同心同德、协力合 作,礼本来首先涉及制度层而的运作(包括一般仪式的举行、等级结构的规定、政令的颜布执行、君臣上下之间的相处等等),但儒 家却将这种制度的运作与和"这样的伦理原则联系起来,强调礼的作用过程,贵在遵循、体现”和"的原则,这里已有见于体制组织的 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制的的运行过程,离不开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和"的原则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从而消除冲突、同心协力):质言之,制度(礼)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和)的担保。 作为体制组织合理运作的条件,道德的担保涉及多重原则,其中基本或核心的主要是两条,即正义原则与仁道原则。正义首先意 味着对权利的尊重,具体而言,它要求公正地对待和确保一定社会内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体制组织带有公共的性质,它所面对的是 一定社会范围内的不同社会成员,公正地对待社会成员,是体制获得合理性的前提。所谓一定社会范围本身当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不同社会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近代以来,在形式化的结构这一层而,以上要求似平已成为恩中应有之意,因为体制组织的建构本 身已被赋予如.上职能。这里已体现了道德原则对社会体制的制钓,当杜尔凯姆肯定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时,他显然已从一个方面注意到 了这一点。[41]当然,在体制的运行过程中,这种原则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又涉及体制的运作者(制度、机构等等的代表)与 体制所而对者(体制的服务或作用对象)之间的相互交往。正义原则能否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得到实现,直接关系着体制本身的职能能 否合理地落实。耻。可以看到,通过将反社会的越轨行为抑制于未然或潜在状态,作为德性内容的耻感构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在心理机制之一。 [34] 与耻感相近并构成德性另一重内容的道德情感是内疚。较之耻感对尊严的确认,内疚更直接地与是否履行道德义务相联系:“当 我们没有做道德原则要求做的事或做了道德原则不容许做的事时,我们通常便会对此感到内疚。”[35]海德格尔在考察内疚(guilty) 时,曾追溯了其日常用法的原始涵义,认为它最初与负债意识(欠别人什么)相联系,由此又进一步产生了责任观念[36]。作为道德 情感的内疚,同样以责任和义务的承诺为其前提。责任与义务首先相对于群体和他人而言,因此,尽管内疚最初表现为一种心理体 验,但它总是涉及主体间和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37]因未尽义务而感到内疚,不仅仅使个体的内在精神和意识通过反省而得到洗 礼和升华,而且同时直接地影响个体的社会行为:它从内在意识的层面,促使主体抑制与道德义务和责任相冲突的行为动机。在这一 意义上,内疚与耻感一样,为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提供了内在心理机制上的担保。 概而言之,普遍的规范与内在的德性作为道德系统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构成了社会秩序所以可能的条件之一,并从不同的维度 制约着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在这里,道德与存在的本源关系,也得到了更具体的确证。 四 礼之用 和为贵 作为存在的背景,社会的有序结构有多重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论及的,首先是与生命的生产和再生产相联系的生活世界,它源于 家庭关系,展开于生活过程的各个方面,为日常存在提供了切近的空间。社会结构的另一方面,是广义的体制化(institutional)的存 在。从团体(group),如学术团体、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等),到组织(organization),如经济领域的企业组织、政治领域的政 党组织等等;从公共的科学、教育、文化机构,如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公共教育文化设施的管理机构,到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各 级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等等,广义的体制化的系统或体制结构展开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对于生活世界中日用常行的自发性, 体制化的存在更多地带有组织化的特点,其运行表现为一个有组织的、相对自觉的过程。 统一的社会系统从总体上看既包含生活世界,又以体制组织为其内容。如前所述,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无疑具有不同规定及存在 面向,但作为统一的社会系统的两个方面,二者又并非彼此隔绝、截然相分。从现实的存在形态看,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之间,往往 具有互渗互融的特点。家庭是日常生活的基本载体之一,然而,它同时又与不同类型的婚姻制度相联系,后者(婚姻制度)则是广义 的体制组织的形式之一;同时,家庭会成员往往参与各种经济、政治、宗教、教育等活动,从而,家庭也相应地涉及政治、经济、宗 教、教育等领域的体制与组织。[38]同样,政治权力也不仅仅限于国家政权等机构,在经济组织(如企业)、教育机构(如学校)、 以及家庭等等之中,都可以看到权力的影响与作用。即使宗教团体和组织,也往往同时横贯于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之间,如西方的教 会组织,便既包括展开于生活世界的日常宗教活动(如祈祷)等,也兼及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活动(如对世俗权力的影响、教会财产 的运作等)。[39]总之,作为统一的社会系统中的相关方面,生活世界与体制化的结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 当然,生活世界与体制组织在广义社会系统中的相关互融,并不妨碍我们在相对独立的意义上,对二者分别加以考察。就体制组 织而言,其存在形态首先带有无人格性的特点。在生活世界中,家庭、邻里、朋友等社会关系通常以人为直接的关系项,也就是说, 在日常的交往活动中,我们所面对的对象,都是具体的人。相对于此,体制化的存在往往表现为超然于人的结构,在各种以效率为目 标的管理机构中,工具意义上的理性常常构成了其组织原则;后者有别于关注人的存在意义的价值理性。以不同程度的形式化为特 征,体制组织形成了自身的运行机制。 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体制组织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总是处处包含着人的参与;它的功能和作用,也惟有通过人的活 动才能实现。制度本身是无生命的存在,它的活力必须由人赋予。当我们与不同形式的团体、组织、机构、制度发生联系时,我们与 之打交道的,并不仅仅是无人格的物,而且同时是赋予体制以生命的人。作为体制的运作者,这种人具有两重性:他既是体制的代 表,又是具体的个人;与之相应,我们所面对的,也不仅仅是形式化的结构,而同时是他人的存在;主体间的交往不仅是生活世界中 的存在境遇,而且也是体制运作过程中的本体论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体制组织的核心是人。[40] 由此,我们不难注意到体制化存在的两重品格:它既是一种超然于人的形式化结构,又与人的作用过程息息相关(无人的参与则 无生命)。作为体制运作的条件,人的参与过程始终伴随着道德的作用。儒家很早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礼的作用方式时,《论 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点:“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如前所述,儒家所说的“礼”,既指普遍的规范体系,又包括社会 政治的制度,孔子推崇备至的周礼,便兼指周代的社会政治体制;“和”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体现于交往过程的伦理原则:从消极的方 面看,它要求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以化解紧张、抑制冲突;从积极的方面看,“和”则意味着主体之间同心同德、协力合 作。礼本来首先涉及制度层面的运作(包括一般仪式的举行、等级结构的规定、政令的颁布执行、君臣上下之间的相处等等),但儒 家却将这种制度的运作与“和”这样的伦理原则联系起来,强调礼的作用过程,贵在遵循、体现“和”的原则,这里已有见于体制组织的 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制的的运行过程,离不开合理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和”的原则达到彼此的相互理解与沟通, 从而消除冲突、同心协力);质言之,制度(礼)的作用过程,需要道德原则(和)的担保。 作为体制组织合理运作的条件,道德的担保涉及多重原则,其中基本或核心的主要是两条,即正义原则与仁道原则。正义首先意 味着对权利的尊重,具体而言,它要求公正地对待和确保一定社会内每一个人的应有权利。体制组织带有公共的性质,它所面对的是 一定社会范围内的不同社会成员,公正地对待社会成员,是体制获得合理性的前提。所谓一定社会范围本身当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不同社会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近代以来,在形式化的结构这一层面,以上要求似乎已成为题中应有之意,因为体制组织的建构本 身已被赋予如上职能。这里已体现了道德原则对社会体制的制约,当杜尔凯姆肯定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时,他显然已从一个方面注意到 了这一点。[41]当然,在体制的运行过程中,这种原则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又涉及体制的运作者(制度、机构等等的代表)与 体制所面对者(体制的服务或作用对象)之间的相互交往。正义原则能否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得到实现,直接关系着体制本身的职能能 否合理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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