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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险法 险费率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你要么接受这家保险公可的条款和费率,要么 另找别家。被保险人只能附和同意保险人拟订的保险合同。即使有时需要对个 别保险条款做某些修改,通常这种修改也是由保险公司作出的。 保险合同的这性质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由于保 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款中的措辞的选择和制订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在不 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当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条款和措辞产生争议的时候, -项条款或词语可以作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庭会作出对被保险人有 利的解释。 七、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 在保险中,财产和贵任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人寿保险则属于给付性保 险。 补偿是指当被保险人支付对价并遭受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承保损失时,保险 人负责补偿被保险人,使共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人们也把保险合同的 这种补偿性质称为“补偿原侧”(doctrine of indemnity)。 补偿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是利益补偿,不是 实物替换,第二,补偿只能使其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不能超过这种状 况。换言之,它限制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补偿原则与保险的其他基本惊则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可保利益是补偿的 基础。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所具有的利益,保险人陪偿的正 是这种利益,而不是承保的标的物本身。问时,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一般不超 过被保险人所其有的利益程度:没有可保利益就不存在补偿责任,可保利益限制 了补偿的程度,其次,代位是从补偿衍生出:来的权利。通常保险人只有先补偿被 保险人,才能取得代替被保险人地位的权利问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同时,保 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所取得的利益般不得超过他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第, 最大诚信和近因是补偿的条件。被保险人违反最人诚信原则.其隐瞒、不告知或 不实陈述可以引起保险合同的失效,即使发生了保险人本应赔付的损失,被保险 人也无法获得补偿此外、能够得到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必须是以承保危险为近因 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问 ,参见本书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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