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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研究》2004年第11期总第234期 分配利润课以较高的所得税率,以缓和对红利分配重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要求,并遵循以 复征税形成的过重税负。分税率制从理论上讲,只能 下五个原则 适当缓和而不能完全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并且该 (一)经济增长原则 制度也压抑了企业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积极 减轻税负、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这既是消除 性,因此不是一种理想的办法。目前只有德国采用这 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其最终目的。 种制度。① (二)适度消除原则 (三)免税制 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并不意味着彻底 即在个人环节将股东获得的股息从综合所得中加 消除,而是应当使个人资本最终承担的实际税负处于 以扣除,免予征税。其效果类似于公司环节的股息扣 一个合理的水平,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达到促进投资 除制,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程度取决于股息可免予征 的目的,也要注意所减轻税负的程度与社会各行业平 税的比例。采用免税制的国家不多,仅有希腊、哥伦 均利润率水平的协调,避免在完全消除双重征税情况 比亚等。② 下,个人资本对高利润率行业,特别是不变成本占总 (四)归集抵免制 成本比重较高的钢铁、化工等基础性行业的过度投资 即在股东环节,从其股息所得(还原成纳税前的毛 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掉公司对该股息(还原 (三)税收中性原则 成纳税前的毛所得)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公司所得税 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应当避免对公司、股东决策 额。在完全归集抵免制下,可以完全免除对股息的双重 行为的扭曲,同时也应尽可能消除原有税收政策对纳 征税。归集抵免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模式,英国、法国、 税主体行为的消极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应消除税收对 西班牙、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大多数OECD 公司筹资行为、分利与留利决策等的影响。 国家都采取部分归集抵免或完全归集抵免办法消除双重 (四)社会稳定原则 征税问题.其主要优点体现在在实行综合个人所得 这一制度设计不应当导致出现对公平问题的进一 税制基础上,可以很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原则,符合个 步关注和质疑,不应当引起对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的强 人所得税量能课税的应有内涵,而且还可以将在公司 烈社会情绪.实现效率目标不应当以严重损害公平目 层次实行的种种优惠而减征的税款追补回来一部分, 标为代价。 因此对因消除双重征税而导致税收减少状况起到一定 (五)行政效率原则 的缓解作用。当然,归集抵免制也有其固有缺陷:1. 这一制度设计应当有利于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和 国外股东不能享受,可能阻碍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 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而不是相反。20世纪90年代以 2.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必须建立股东取得利润及可抵 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体现出明显的简化特征,复 扣税额账户,对公司、股东及税务部门都增加了不少 杂、操作性差的税制所造成的高社会成本将严重削弱 工作量,税收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都将提高。 其实施的意义。 按照上述五个原则来判断,前面所提到的四种模 二、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设计 式都能满足或基本满足经济增长原则要求,部分股息 应遵循的原则 扣除制、分税率制、部分免税制以及部分归集抵免制 对于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均 也能够达到适度消除的要求。股息扣除制在税收中性 根据自身国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模式,采取不同的 要求和行政效率要求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分税率 实施办法。我国也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 制会导致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扭曲,对消除税收对 择适合的模式,设计行之有效的制度,达到既促进经 筹资方式决策的扭曲也没有多大作用,不符合中性原 济增长又维护公平、保特社会稳定既有政策鼓励和 则,而且需要事先掌握分利与留利的情况,造成公司 引导又不影响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功能的多重目标。所得税征收的带后,对征管要求较高。免税制和归集 我们认为,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制度设计必须 抵免制都是在股东层次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因而公司 ①②③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2512 5 《税务研究》2004 年第 11 期 总第 234 期 分配利润课以较高的所得税率,以缓和对红利分配重 复征税形成的过重税负。分税率制从理论上讲,只能 适当缓和而不能完全消除对股息的重复征税,并且该 制度也压抑了企业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积极 性,因此不是一种理想的办法。目前只有德国采用这 种制度。① (三)免税制 即在个人环节将股东获得的股息从综合所得中加 以扣除,免予征税。其效果类似于公司环节的股息扣 除制,能够消除重复征税的程度取决于股息可免予征 税的比例。采用免税制的国家不多,仅有希腊、哥伦 比亚等。② (四)归集抵免制 即在股东环节,从其股息所得(还原成纳税前的毛 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掉公司对该股息(还原 成纳税前的毛所得)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公司所得税 额。在完全归集抵免制下,可以完全免除对股息的双重 征税。归集抵免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模式,英国、法国、 西班牙、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大多数OECD 国家都采取部分归集抵免或完全归集抵免办法消除双重 征税问题。③ 其主要优点体现在:在实行综合个人所得 税制基础上,可以很好地体现纵向公平原则,符合个 人所得税量能课税的应有内涵,而且还可以将在公司 层次实行的种种优惠而减征的税款追补回来一部分, 因此对因消除双重征税而导致税收减少状况起到一定 的缓解作用。当然,归集抵免制也有其固有缺陷:1. 国外股东不能享受,可能阻碍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 2.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必须建立股东取得利润及可抵 扣税额账户,对公司、股东及税务部门都增加了不少 工作量,税收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都将提高。 二、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设计 应遵循的原则 对于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均 根据自身国情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模式,采取不同的 实施办法。我国也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 择适合的模式,设计行之有效的制度,达到既促进经 济增长又维护公平、保持社会稳定;既有政策鼓励和 引导又不影响市场发挥基础性配置功能的多重目标。 我们认为,消除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制度设计必须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总体要求,并遵循以 下五个原则: (一) 经济增长原则 减轻税负、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这既是消除 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制度设计的初衷,也是其最终目的。 (二) 适度消除原则 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并不意味着彻底 消除,而是应当使个人资本最终承担的实际税负处于 一个合理的水平,不仅要减轻其税负,达到促进投资 的目的,也要注意所减轻税负的程度与社会各行业平 均利润率水平的协调,避免在完全消除双重征税情况 下,个人资本对高利润率行业,特别是不变成本占总 成本比重较高的钢铁、化工等基础性行业的过度投资 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税收中性原则 这一制度的设计不仅应当避免对公司、股东决策 行为的扭曲,同时也应尽可能消除原有税收政策对纳 税主体行为的消极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应消除税收对 公司筹资行为、分利与留利决策等的影响。 (四)社会稳定原则 这一制度设计不应当导致出现对公平问题的进一 步关注和质疑,不应当引起对财富分配不公问题的强 烈社会情绪。实现效率目标不应当以严重损害公平目 标为代价。 (五)行政效率原则 这一制度设计应当有利于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和 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而不是相反。20世纪90年代以 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体现出明显的简化特征,复 杂、操作性差的税制所造成的高社会成本将严重削弱 其实施的意义。 按照上述五个原则来判断,前面所提到的四种模 式都能满足或基本满足经济增长原则要求,部分股息 扣除制、分税率制、部分免税制以及部分归集抵免制 也能够达到适度消除的要求。股息扣除制在税收中性 要求和行政效率要求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分税率 制会导致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扭曲,对消除税收对 筹资方式决策的扭曲也没有多大作用,不符合中性原 则,而且需要事先掌握分利与留利的情况,造成公司 所得税征收的滞后,对征管要求较高。免税制和归集 抵免制都是在股东层次消除双重征税问题,因而公司 ①②③ 夏琛舸《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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