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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丝生的希望,就不应轻率地人为地结束其生命。 其次,实施安乐死,必须建立在医学科学技术基础上 对象一定要是经现代医学技术确认为不可救治且濒临死亡的 病人。不治与可治是相对的,昨日的不治之症,今日可治 今日的不治之症,明日有可能为可治之症。医生的职责是不 轻易放弃抢救,医学科学的发展,往往是在攻克不治之症的 大量实践中前进的。 第三,安乐死必须是以为减轻垂危病人的死亡痛苦作为 根本出发点,不能任意扩大其实施范围。 第四,人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的实施,必须 尊重本人意愿,或本人的委托与认可,即所谓“预嘱 ( Living will),但受委托人及亲属不能与病人有利益和 感情上的冲突。 第五,主动积极安乐死绝不能轻易施行,世界上许多国 家的法律均不接受积极安乐死,既使接受积极安乐死的荷 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规定。 第六,安乐死的实施需要法制化、程序化。实施安乐死 无疑需要对伦理的论证和对公众的教育,更需要有法律的保 障。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瑞典、德国和美国的大多数 州,都先后有安乐死亡法。日本最高法院也有允许安乐死的 六项规定。这些对我国制定安乐死法有借鉴意义。 《安乐死启示录》的作者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付出了辛 勤的劳动,做了一件有意义的工作,它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有 关安乐死问题的丰富知识,给人以启示,引起人们更多的思 考,这很有助于推动“死亡教育”的开展。 刘本仁·2· 有一丝生的希望,就不应轻率地人为地结束其生命。 其次,实施安乐死,必须建立在医学科学技术基础上, 对象一定要是经现代医学技术确认为不可救治且濒临死亡的 病人。不治与可治是相对的,昨日的不治之症,今日可治; 今日的不治之症,明日有可能为可治之症。医生的职责是不 轻易放弃抢救,医学科学的发展,往往是在攻克不治之症的 大量实践中前进的。 第三,安乐死必须是以为减轻垂危..病人的死亡痛苦作为 根本出发点,不能任意扩大其实施范围。 第四,人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的实施,必须 尊重本人意愿,或本人的委托与认可,即所谓“预嘱” (Living w ill),但受委托人及亲属不能与病人有利益和 感情上的冲突。 第五,主动积极安乐死绝不能轻易施行,世界上许多国 家的法律均不接受积极安乐死,既使接受积极安乐死的荷 兰,也没有这方面的立法规定。 第六,安乐死的实施需要法制化、程序化。实施安乐死 无疑需要对伦理的论证和对公众的教育,更需要有法律的保 障。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瑞典、德国和美国的大多数 州,都先后有安乐死亡法。日本最高法院也有允许安乐死的 六项规定。这些对我国制定安乐死法有借鉴意义。 《安乐死启示录》的作者收集了大量的资料,付出了辛 勤的劳动,做了一件有意义的工作,它向社会公众提供了有 关安乐死问题的丰富知识,给人以启示,引起人们更多的思 考,这很有助于推动“死亡教育”的开展。 刘本仁 1991.11 观者藏书 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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