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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医疗机构管理混乱而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也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的常见环节包括:在 入院、转科、转院、会诊、转诊过程中,不认真检査和处理就推诿、拒收,导致诊疗延误和丧失 抢救时机:医院领导、后勤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不配合 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医疗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急救设备不全,出现医疗设备 故障、电器漏电或延误危重病人的抢救:;医院后勤保障不完善,出现断水、断电,或医用氧气供 应中断,并影响诊疗或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不具备或超过其资质的医疗服务:病员管 理失误;乱涂乱改病历资料:知情书、手术同意书等告知义务手续不全等,均可发生医疗事故。 曾有某医院药剂科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毒、麻、限、剧药的分柜保管的管理制度,将有毒 与无毒的药物混放,导致中药被砒霜污染,患者服药后发生死亡。也有内窥镜漏电、电刀电源插 座无安全地线等器械维修及后勤保障失误,导致病人在内窥镜检査及手术中触电死亡的事故。 曾有报道在某大医院因院内感染致8名新生儿死亡,主要原因为医院领导对院内感染重视不够 内部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等因素造成。 第五节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尸体检验应由经验丰富的法 医病理学单位承担。无论医患双方选择何种方式解决这类事件,都应该首先査明死因。许多疾病通 过现有临床观察和检査仍不能确诊,而尸检是査明死因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确保医疗事故鉴 定的质量、准确性及客观性的最重要环节。而且医疗纠纷中,多数患者死亡发生在门诊或住院不 久,全面体检尚未或刚刚开始,死后也不能给出确切的死因。 张益鹄报道的139例医疗纠纷尸检中,33例临床诊断为死因不明;余下的106例中,临床死因诊 断与尸检死因诊断符合的仅32例(30.19%);基本符合的27例(25.47%):有47例(4.34%)不符 合,或者说临床死因有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尸检应当 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冷冻尸体可以延长到七天。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 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只要不影响死因判定,超过四十八小时或时 间更长的冰冻尸体、甚至已经下葬的尸体也可以进行尸体解剖。对法医病理工作者来说,不应以此 作为拒绝尸检的理由,但在尸检前应对医患双方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毕竟组织自溶及尸体腐败对 病理学检查结果有一定的干扰。如曾有死亡半年后开棺的案件,经毒物化验查出高浓度新洁尔灭 死因确定为误注新洁尔灭中毒 尸检对医疗事故鉴定起着重要作用,不进行尸检将难以确定死因,甚至错误的死因,使医疗事 故鉴定难以进行。所以医方应积极、主动动员家属进行尸检,如果家属放弃尸检,也应当履行告知 义务,让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备案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尸检率还不高,除了思想保守之外,纠纷双方对尸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 认识,甚至害怕尸检结果于己不利而故意拒绝也是重要原因 目前医院的病理科医师很少参与、甚至从未进行过系统尸体解剖,而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者 般具有丰富的尸检经验,所以法医病理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包括:调査材料及病历资料、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药(毒)物化验、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等步骤 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 在接到申请或委托后,首先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及争执焦点,以确定尸检的重点 尸检前尽量获得全部的病历资料,浏览及并核对病历的可靠性。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病程 记录、会诊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记录、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处方等。其患者因医疗机构管理混乱而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也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的常见环节包括:在 入院、转科、转院、会诊、转诊过程中,不认真检查和处理就推诿、拒收,导致诊疗延误和丧失 抢救时机;医院领导、后勤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不配合 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医疗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急救设备不全,出现医疗设备 故障、电器漏电或延误危重病人的抢救;医院后勤保障不完善,出现断水、断电,或医用氧气供 应中断,并影响诊疗或急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不具备或超过其资质的医疗服务;病员管 理失误;乱涂乱改病历资料;知情书、手术同意书等告知义务手续不全等,均可发生医疗事故。 曾有某医院药剂科管理混乱,不严格执行毒、麻、限、剧药的分柜保管的管理制度,将有毒 与无毒的药物混放,导致中药被砒霜污染,患者服药后发生死亡。也有内窥镜漏电、电刀电源插 座无安全地线等器械维修及后勤保障失误,导致病人在内窥镜检查及手术中触电死亡的事故。 曾有报道在某大医院因院内感染致8名新生儿死亡,主要原因为医院领导对院内感染重视不够、 内部管理松懈、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等因素造成。 第五节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尸体检验应由经验丰富的法 医病理学单位承担。无论医患双方选择何种方式解决这类事件,都应该首先查明死因。许多疾病通 过现有临床观察和检查仍不能确诊,而尸检是查明死因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确保医疗事故鉴 定的质量、准确性及客观性的最重要环节。而且医疗纠纷中,多数患者死亡发生在门诊或住院不 久,全面体检尚未或刚刚开始,死后也不能给出确切的死因。 张益鹄报道的139例医疗纠纷尸检中,33例临床诊断为死因不明;余下的106例中,临床死因诊 断与尸检死因诊断符合的仅32例(30.19%);基本符合的27例(25.47%);有47例(44.34%)不符 合,或者说临床死因有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尸检应当 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冷冻尸体可以延长到七天。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 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只要不影响死因判定,超过四十八小时或时 间更长的冰冻尸体、甚至已经下葬的尸体也可以进行尸体解剖。对法医病理工作者来说,不应以此 作为拒绝尸检的理由,但在尸检前应对医患双方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毕竟组织自溶及尸体腐败对 病理学检查结果有一定的干扰。如曾有死亡半年后开棺的案件,经毒物化验查出高浓度新洁尔灭, 死因确定为误注新洁尔灭中毒。 尸检对医疗事故鉴定起着重要作用,不进行尸检将难以确定死因,甚至错误的死因,使医疗事 故鉴定难以进行。所以医方应积极、主动动员家属进行尸检,如果家属放弃尸检,也应当履行告知 义务,让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备案。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尸检率还不高,除了思想保守之外,纠纷双方对尸检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 认识,甚至害怕尸检结果于己不利而故意拒绝也是重要原因。 目前医院的病理科医师很少参与、甚至从未进行过系统尸体解剖,而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者一 般具有丰富的尸检经验,所以法医病理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程序,包括: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药(毒)物化验、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等步骤。 (一)调查材料及病历资料 在接到申请或委托后,首先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及争执焦点,以确定尸检的重点。 尸检前尽量获得全部的病历资料,浏览及并核对病历的可靠性。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病程 记录、会诊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护理记录、交接班记录、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处方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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