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护理记录有时可能提供比住院病历更重要的信息,因为它们描述更为详细、观察间隔时间较短 既往病史、发病情况、病情突变、临终前表现及影像学资料应重点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 解剖前应履行与法医学鉴定相关的司法程序,如签署协议书及告知事宜,尤其器官的提取、标 本的保存及处理、鉴定时限、重新或再次鉴定程序等。 (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为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在不影响尸体解剖的前提下,可以告知双方派代表见证尸检过 程,以增加尸检透明度和双方对鉴定的信任度。 尸体解剖一般应解决的问题包括:查明死因、诊断主要疾病及并发症、发现潜在性疾病、有无 中毒的病理变化 尸体解剖要系统全面,根据不同病情制定相应的解剖方案,检查时既要有重点,又要避免遗 漏。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系统尸体解剖能确定死因。 在详细了解临床救治经过的基础上,制订尸检计划。重点部位应详细解剖,进行照相或摄像 必要时应做气胸试验、空气栓塞检査、肺动脉、下肢及盆腔静脉栓塞或血栓形成等特殊检査。 注意正确提取检材,除提取作组织病理学检验的器官外,必要时还要提取相关标本进行细菌 学、免疫学、理化或毒物检验 多数尸体解剖检验后并不能立即确定死因,而必须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因此病理组织学检验 在尸检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除常规病理组织学检验外,有时要选择组织化学、免疫组织化学染色 甚至电子显微镜技术进行检验 (三)药(毒)物化验 当怀疑死亡与药物有关时,就必须进行药品化验,尤其死亡发生在麻醉及药物治疗环节。应及 时收集剩余药品及其容器、呕吐物、排泄物、血、尿和部分器官进行分析;同时注意附送相关药品 的样品或对照品;根据药品在体内的含量,确定药物与死亡是否相关、是否存在药物中毒、用错 药,甚至投毒的可能。 (四)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 经过上述程序后,最后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 在作出鉴定意见前,除注意与医疗意外及并发症鉴别之外,还应区分或鉴别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与潜在性疾病偶合发作导致猝死的鉴别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常见因冠心病、心肌炎、 肺动脉栓塞、肺炎等猝死的病例,如果患者死亡与麻醉、注射、手术等医疗过程偶合,则更容易引 起医疗纠纷 2.注意排除刑事犯罪行为患者家属,甚至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诊疗及护理之机故意加害患者, 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则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属于医疗事故。曾发生过用杀鼠剂“大隆”投毒杀 妻,妻子中毒后全身散布出血点及出血斑,住院数小时后死亡,其丈夫又以“医疗事故”投诉医 院,以达到骗取钱财及转移矛盾的目的 3.在工伤、交通事故或一些伤害案件中,由于伤者多以急诊形式到医院就诊,如果急诊处置不 当,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此时一定要注意分析损伤和医源性介入因素在死因中的参与作用,以防 伤害当事双方或转嫁责任。 、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注意事项 高水平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是医疗纠纷的客观、正确解决奠定基础。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检验要 点包括:尸体解剖前详细调査案情及病历资料,制订详尽的解剖方案;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组织 学检验。此外,检验工作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提取相关标本,包括剩余药品、输血或输液的器具、注射器、呕吐物、血样等生前物证 及血、尿、大便、脑脊液等尸检标本。尽早提取心血或外周血并分离血清,在诊断药物过敏性休 克、心肌梗死,以及预防接种事故中有极大的参考价值。中护理记录有时可能提供比住院病历更重要的信息,因为它们描述更为详细、观察间隔时间较短; 既往病史、发病情况、病情突变、临终前表现及影像学资料应重点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 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 解剖前应履行与法医学鉴定相关的司法程序,如签署协议书及告知事宜,尤其器官的提取、标 本的保存及处理、鉴定时限、重新或再次鉴定程序等。 (二)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检验 为客观、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在不影响尸体解剖的前提下,可以告知双方派代表见证尸检过 程,以增加尸检透明度和双方对鉴定的信任度。 尸体解剖一般应解决的问题包括:查明死因、诊断主要疾病及并发症、发现潜在性疾病、有无 中毒的病理变化。 尸体解剖要系统全面,根据不同病情制定相应的解剖方案,检查时既要有重点,又要避免遗 漏。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系统尸体解剖能确定死因。 在详细了解临床救治经过的基础上,制订尸检计划。重点部位应详细解剖,进行照相或摄像; 必要时应做气胸试验、空气栓塞检查、肺动脉、下肢及盆腔静脉栓塞或血栓形成等特殊检查。 注意正确提取检材,除提取作组织病理学检验的器官外,必要时还要提取相关标本进行细菌 学、免疫学、理化或毒物检验。 多数尸体解剖检验后并不能立即确定死因,而必须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因此病理组织学检验 在尸检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除常规病理组织学检验外,有时要选择组织化学、免疫组织化学染色, 甚至电子显微镜技术进行检验。 (三)药(毒)物化验 当怀疑死亡与药物有关时,就必须进行药品化验,尤其死亡发生在麻醉及药物治疗环节。应及 时收集剩余药品及其容器、呕吐物、排泄物、血、尿和部分器官进行分析;同时注意附送相关药品 的样品或对照品;根据药品在体内的含量,确定药物与死亡是否相关、是否存在药物中毒、用错 药,甚至投毒的可能。 (四)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 经过上述程序后,最后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 在作出鉴定意见前,除注意与医疗意外及并发症鉴别之外,还应区分或鉴别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与潜在性疾病偶合发作导致猝死的鉴别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常见因冠心病、心肌炎、 肺动脉栓塞、肺炎等猝死的病例,如果患者死亡与麻醉、注射、手术等医疗过程偶合,则更容易引 起医疗纠纷。 2.注意排除刑事犯罪行为 患者家属,甚至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诊疗及护理之机故意加害患者, 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则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属于医疗事故。曾发生过用杀鼠剂“大隆”投毒杀 妻,妻子中毒后全身散布出血点及出血斑,住院数小时后死亡,其丈夫又以“医疗事故”投诉医 院,以达到骗取钱财及转移矛盾的目的。 3.在工伤、交通事故或一些伤害案件中,由于伤者多以急诊形式到医院就诊,如果急诊处置不 当,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此时一定要注意分析损伤和医源性介入因素在死因中的参与作用,以防 伤害当事双方或转嫁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注意事项 高水平的法医病理学检验是医疗纠纷的客观、正确解决奠定基础。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检验要 点包括:尸体解剖前详细调查案情及病历资料,制订详尽的解剖方案;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及组织 学检验。此外,检验工作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及时提取相关标本,包括剩余药品、输血或输液的器具、注射器、呕吐物、血样等生前物证 及血、尿、大便、脑脊液等尸检标本。尽早提取心血或外周血并分离血清,在诊断药物过敏性休 克、心肌梗死,以及预防接种事故中有极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