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急性失血休克尸检时,应注意仔细寻找出血的血管,包括病变、外伤、误切、结扎线脱落的 血管,这类血管周围一般有血栓附着,流水冲洗不易脱落 3.术后死亡,尤其在接受新诊疗技术及专科手术后发生的死亡,在鉴定时建议:①尸检前向专 科医生咨询,必要时邀请相关临床专家对尸检进行指导;②重点检查手术部位有无医源性损伤、错 扎血管、误切器官等失误:③探査血管、胆管系统或输尿管等易损伤的组织,最好在人体手术部位 原位检査,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则难以探査及分辨。 4.手术或诊疗过程中用过麻醉药物,应取脑脊液或血液检测麻醉药的含量。连续硬脊膜外麻醉 术后死亡者,应注意锯开脊柱检査硬脊膜有无穿孔:参照临床腰穿或取脑脊液的方法,从远离麻醉 部位的小脑延髓池、腰椎间隙、侧脑室提取脑脊液 5.怀疑输血事故致死,应注意核对血型。提取死者头发、指甲及肋软骨以确定血型;同时注意 对留存的血样进行细菌培养,检验血液是否被污染。 6.怀疑输液发热反应致死,应注意保存疑有致热源的液体,包括未输完的液体及同批号的液 体,对输液用具也应作致热原检査;还应提取血样进行细菌培养 7.怀疑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注意检査喉头、声门、会厌是否有重度水肿;喉头、胃肠粘膜、 肺、脾等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是否増多,但要注意与支气管哮喘及寄生虫病鉴别;血清IεE、类胰蛋白 酶水平及肥大细胞脱颗粒试验对药物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8.感染性休克者,除感染局部有明显炎性反应外,主要器官血管内可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注意 死后及时取血,进行血培养,并与死后腐败菌落相区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死者,全身皮 肤、粘膜和器官岀血,部分器官可见小梗死灶,肾小球毛细血管丛及肺毛细血管可有透明血栓形 成 9.怀疑预防接种导致死亡,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组织调 査;解剖前应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枃联系,商量具有针对性的解剖方案,按疫苗特性提取、保藏 有价值的组织、分泌物标本。 10.如疑为传染病死亡,应当遵守《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査验规定》,解剖 标本的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1.医疗纠纷尸检应合理使用临床各项现代化检査技术及设备,如血管造影术、 片 病毒培养及鉴定等。怀疑空气栓塞、气胸、骨折或在尸体上观察插管和导管位置时,争取做X线检 查。曾报道一例在尸检过程中应用了血管造影术,证实本应注入肝右动脉进行栓塞的抗癌药物,被 误注入第一腰动脉,导致患者截瘫、4个月后死亡的医疗事故 12.尸检后应注意器官标本和/或血、尿等其它检材的保存,器官的处理和保存时限应以协议书 形式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并完成签字手续;当接收其它机构送检案件时,需当面核对标本数量及种 类,尤其注意血液、皮肤等体积小、易丢失的重要检材,并需注明标本固定及自溶情况。 13.未从事过或很少进行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的人员,在尸检后常难以准确判定死因,甚至将死 后现象误认为病理现象,得出错误的结论。如:一例医疗纠纷解剖,病理医师在死者气管及支气管 发现4条活的蛔虫,未加分析即将这种死后现象误诊为“异物堵塞致死”,该结论甚至通过了省级医 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最后经再次司法鉴定才得以纠正;也有将支气管哮喘误诊为过敏性休 克,或将过敏性休克误诊为冠心病猝死的案例 14.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尸检可以查明死因,但也有少数案例,即使经过详细的解剖、组织病理 学检査及毒物化验,也不能找到确切的死因,被称为“阴性解剖”,如迷走神经抑制、先天性长QT 间期综合征( long QT syndrome,LQIS)和 Brugada综合征诱发的致死性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痉挛、喉痉 挛等导致的猝死。但尸检仍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排除某些死因。 、法医病理学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1.确定死因死亡原因的确定往往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主要 任务,为医疗纠纷的行政或司法诉讼技术鉴定提供依据。2.急性失血休克尸检时,应注意仔细寻找出血的血管,包括病变、外伤、误切、结扎线脱落的 血管,这类血管周围一般有血栓附着,流水冲洗不易脱落。 3.术后死亡,尤其在接受新诊疗技术及专科手术后发生的死亡,在鉴定时建议:①尸检前向专 科医生咨询,必要时邀请相关临床专家对尸检进行指导;②重点检查手术部位有无医源性损伤、错 扎血管、误切器官等失误;③探查血管、胆管系统或输尿管等易损伤的组织,最好在人体手术部位 原位检查,经福尔马林固定后则难以探查及分辨。 4.手术或诊疗过程中用过麻醉药物,应取脑脊液或血液检测麻醉药的含量。连续硬脊膜外麻醉 术后死亡者,应注意锯开脊柱检查硬脊膜有无穿孔;参照临床腰穿或取脑脊液的方法,从远离麻醉 部位的小脑延髓池、腰椎间隙、侧脑室提取脑脊液。 5.怀疑输血事故致死,应注意核对血型。提取死者头发、指甲及肋软骨以确定血型;同时注意 对留存的血样进行细菌培养,检验血液是否被污染。 6.怀疑输液发热反应致死,应注意保存疑有致热源的液体,包括未输完的液体及同批号的液 体,对输液用具也应作致热原检查;还应提取血样进行细菌培养。 7.怀疑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注意检查喉头、声门、会厌是否有重度水肿;喉头、胃肠粘膜、 肺、脾等器官嗜酸性粒细胞是否增多,但要注意与支气管哮喘及寄生虫病鉴别;血清IgE、类胰蛋白 酶水平及肥大细胞脱颗粒试验对药物过敏性休克的诊断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8.感染性休克者,除感染局部有明显炎性反应外,主要器官血管内可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注意 死后及时取血,进行血培养,并与死后腐败菌落相区别;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死者,全身皮 肤、粘膜和器官出血,部分器官可见小梗死灶,肾小球毛细血管丛及肺毛细血管可有透明血栓形 成。 9.怀疑预防接种导致死亡,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组织调 查;解剖前应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商量具有针对性的解剖方案,按疫苗特性提取、保藏 有价值的组织、分泌物标本。 10.如疑为传染病死亡,应当遵守《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解剖 标本的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11.医疗纠纷尸检应合理使用临床各项现代化检查技术及设备,如血管造影术、MRI、CT片、 病毒培养及鉴定等。怀疑空气栓塞、气胸、骨折或在尸体上观察插管和导管位置时,争取做X线检 查。曾报道一例在尸检过程中应用了血管造影术,证实本应注入肝右动脉进行栓塞的抗癌药物,被 误注入第一腰动脉,导致患者截瘫、4个月后死亡的医疗事故。 12.尸检后应注意器官标本和/或血、尿等其它检材的保存,器官的处理和保存时限应以协议书 形式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并完成签字手续;当接收其它机构送检案件时,需当面核对标本数量及种 类,尤其注意血液、皮肤等体积小、易丢失的重要检材,并需注明标本固定及自溶情况。 13.未从事过或很少进行医疗纠纷尸体解剖的人员,在尸检后常难以准确判定死因,甚至将死 后现象误认为病理现象,得出错误的结论。如:一例医疗纠纷解剖,病理医师在死者气管及支气管 发现4条活的蛔虫,未加分析即将这种死后现象误诊为“异物堵塞致死”,该结论甚至通过了省级医 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最后经再次司法鉴定才得以纠正;也有将支气管哮喘误诊为过敏性休 克,或将过敏性休克误诊为冠心病猝死的案例。 14.多数医疗纠纷通过尸检可以查明死因,但也有少数案例,即使经过详细的解剖、组织病理 学检查及毒物化验,也不能找到确切的死因,被称为“阴性解剖”,如迷走神经抑制、先天性长QT 间期综合征(long QT syndrome,LQTS)和Brugada综合征诱发的致死性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痉挛、喉痉 挛等导致的猝死。但尸检仍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排除某些死因。 三、法医病理学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1.确定死因 死亡原因的确定往往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主要 任务,为医疗纠纷的行政或司法诉讼技术鉴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