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断有无医疗失误判断是否存在医疗失误不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专 门的委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中不作有无医疗失误的结论。有时通过尸体解剖,即可直接发现或排除 有无诊疗及护理过失。当然,如果受人民法院委托,法医病理学鉴定可以对诊疗、护理是否有失 误,失误与死亡之间有无关联进行分析说明。 3.医疗纠纷的活体鉴定涉及医疗纠纷损伤后果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也是法医学鉴定的一项 内容,可参见《临床法医学》教材的有关章节。 4.其它尸检的鉴定结果应及时向医务人员反馈信息,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 促进医学发展;如果猝死的疾病发现有遗传倾向,如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则可给予患者家属必要 的医学提示;尸体解剖后器官标本、切片可保存较长时间,即使出现尸体因腐败及火化的毁损,也 能进行复核鉴定或再次鉴定, 第六节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行政程序 处理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不可回避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 院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双方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和监督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在双方协调 调解过程中,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 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负责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 鉴定。法医可以鉴定委员的身份参加鉴定,并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医疗 事故发生的等级和情节,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仼程度、损害后果及患 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 目前由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根据。较以 往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的鉴定体制有很大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及公正性,但 某些方面仍然有待改进。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双方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行政处理,或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或处理不服时,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法定途径。 患方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等法律及法规,直接受理患方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法院是否受理的前 提。但当患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接受患方的行政处理申请,已经接受者应当 终止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需要作司法技术鉴定时,可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法医学机构进行司法 技术鉴定,这两种技术鉴定本质虽然相同,但仍存在许多差别。2.判断有无医疗失误 判断是否存在医疗失误不是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主要内容,如果没有专 门的委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中不作有无医疗失误的结论。有时通过尸体解剖,即可直接发现或排除 有无诊疗及护理过失。当然,如果受人民法院委托,法医病理学鉴定可以对诊疗、护理是否有失 误,失误与死亡之间有无关联进行分析说明。 3.医疗纠纷的活体鉴定 涉及医疗纠纷损伤后果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也是法医学鉴定的一项 内容,可参见《临床法医学》教材的有关章节。 4.其它 尸检的鉴定结果应及时向医务人员反馈信息,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 促进医学发展;如果猝死的疾病发现有遗传倾向,如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则可给予患者家属必要 的医学提示;尸体解剖后器官标本、切片可保存较长时间,即使出现尸体因腐败及火化的毁损,也 能进行复核鉴定或再次鉴定。 第六节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鉴定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行政程序 处理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不可回避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 院进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纠纷双方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和监督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在双方协调 调解过程中,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 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负责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原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 鉴定。法医可以鉴定委员的身份参加鉴定,并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医疗 事故发生的等级和情节,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4.医疗事故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及患 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 目前由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主要根据。较以 往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的鉴定体制有很大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及公正性,但 某些方面仍然有待改进。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诉讼程序 医疗纠纷双方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行政处理,或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或处理不服时,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有力的法定途径。 患方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规 定》等法律及法规,直接受理患方的民事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是法院是否受理的前 提。但当患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接受患方的行政处理申请,已经接受者应当 终止处理。 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需要作司法技术鉴定时,可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法医学机构进行司法 技术鉴定,这两种技术鉴定本质虽然相同,但仍存在许多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