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即使物权法也可以不问姓社姓资 ■物权法大部分的规定和传统民法典的物权没有不同, 也就 有权为中心,,并依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几 种限制物杈一立法者最后选定∫4种用益物权、3种担 保物权,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在主体 集体和私人(第4条),并以专章共25个条文(第45 69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同样在土地 建筑物 因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区分 建设用地使用杈与宅基地便用权。基於政策考量而设 限的条文更是比比皆是,如有可以和不可以作为抵 又一再弓致士地物权的管制法 规,使物权法的普通法性格超来越不清, 者无 法像传统民法典的立法者一样,集中精力去作抽象的、 单纯市场经济的个体思考,以建立一套精密、逻辑的 体系为职志,让市场交易者和管制者可在此基础上作 反而从一开始就陷人角色错乱,乃至 不自觉的被卷入意识型态的战场即使物权法也可以不问姓社姓资 ◼ 物权法大部分的规定和传统民法典的物权没有不同, 也就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并依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几 种限制物权─立法者最后选定了4种用益物权、3种担 保物权,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在主体上区分了国家、 集体和私人(第4条),并以专章共25个条文(第45- 69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同样在土地 上有建筑物,只因土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而区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基於政策考量而设 限的条文更是比比皆是,如有关可以和不可以作为抵 押权标的的列举规定。又一再引致土地物权的管制法 规,使物权法的普通法性格越来越不清楚,立法者无 法像传统民法典的立法者一样,集中精力去作抽象的、 单纯市场经济的个体思考,以建立一套精密、逻辑的 体系为职志,让市场交易者和管制者可在此基础上作 进一步的安排,反而从一开始就陷入角色错乱,乃至 不自觉的被卷入意识型态的战场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